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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配偶婚前曾受惠于任何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已婚人士申请资助房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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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规定,已婚人士申请租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或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必须与配偶一同提出申请,而其本人或配偶曾受惠于任何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人士均不合资格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房委会基于夫妇其中一人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而分别拒绝了多少宗由夫妇提出(i)租住公屋单位、(ii)购买居屋单位,以及(iii)按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计划租住公屋单位的申请;

(二)当局基于什么理据实施上述规定;

(三)鉴于已婚人士会因其配偶曾在婚前受惠于任何资助自置居所计划而丧失申请租住公屋单位或购买居屋单位的资格,但该等人士在婚前婚后属不同家庭的成员,当局有否检讨上述规定(i)对他们是否公平,以及(ii)有没有违反《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若有,检讨结果为何;若否,会否立即就此寻求法律意见;及

(四)当局上次检讨该规定的日期,以及有否计划再作出检讨?

答覆:
 
主席:

  根据现行的房屋政策,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及资助自置居所计划(注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助未能负担私人楼宇的低中收入家庭应付他们的住屋需要。
 
  为确保公营房屋资源合理分配,凡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业主及其配偶(包括在购买有关单位时仍属未婚人士日后的配偶),即使已把单位出售、售回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或已清还贷款,均不可再次提出各项资助房屋计划及公屋的申请。不过,他们的未婚子女及其后另组家庭,则不在此限。

  另一方面,房委会已确立一套准则,酌情接受曾参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而有真正困难的住户所提出的公屋申请。有关准则如下:

(一)社会福利署的体恤安置

  因健康或社会理由而遇有特别困难的家庭,可向社会福利署申请透过体恤安置编配租住公屋单位;及

(二)房委会酌情的安排

  房委会可酌情接受确实面对困境的人士所提出的公屋申请。这些困境包括:
 
(i)经法庭裁定破产;
(ii)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iii)家庭环境逆转,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iv)家庭收入锐减,以致难以偿还按揭贷款;或
(v)家庭面对健康或社会问题,但严重程度不足以令他们符合接受体恤安置的资格。

  以上行之已久的规定,在确保公营房屋资源合理分配及照顾有特别需要人士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并没有歧视意图,亦不是因为以家庭岗位为由防止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人士申请公屋或资助房屋。目前公营房屋供不应求、公屋轮候时间仍持续高企,房委会没有计划检讨这规定。

  我们没有备存因配偶曾是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业主而遭拒绝申请租住公屋单位或购买居屋单位,以及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计划的分类数据。

注: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及住屋贷款计划、住宅发售计划、首次置业贷款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和绿表置居计划。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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