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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有关雇员和自雇人士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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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雇佣条例》(第57章)订明,不论何时,凡雇员在紧接该时间前,根据雇佣合约受雇四个星期(除非雇员在一个星期内工作18小时或以上,否则该星期不计算在内)或以上者,须当作在该段期间内是连续受雇。非连续受雇雇员一般为零散工。关于这两类雇员及自雇人士的统计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i)连续受雇雇员、(ii)非连续受雇雇员及(iii)自雇人士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行业及平均每星期工作时数(即18小时以下、18至29小时、30至39小时、40至44小时,以及44小时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过去三年,每年(i)每次受雇均为期三个月以下和(ii)每星期的工作时间均少于18小时的雇员及自雇人士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以表按他们的下列特征列出分项数字:
(1)从事行业;
(2)职位;
(3)工作以外的主要身分(例如家庭照顾者、学生);
(4)身体状况(即健全或有残疾);
(5)接受社会福利状况(例如正在领取伤残津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长者生活津贴或高龄津贴,或没有领取任何社会福利津贴);
(6) 居所的类别(即公营房屋、私人租住楼宇或自置物业等);
(7)教育程度(即小学、初中、高中、专上或大学毕业或以上);以及
(8)所属年龄组别(即15至18岁、19至24岁、25至44岁、45至64岁、65岁或以上)?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质询,现综合答覆如下:
 
  劳工处委托政府统计处于二○一一年完成并发表《第五十五号专题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建基于「综合住户统计调查」于二○○九年第四季针对受雇于短期或短工时的雇佣合约的雇员所作的特别调查,从而得出有关以连续性合约聘用及非以连续性合约聘用的雇员人数及其特色,例如有关雇员在劳工市场的分布与比例,以及所在行业及职业等资料。自该报告书在二○一一年发表以来,劳工处并无作出该系列的跟进调查,因而未能提供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的更新资料。尽管如此,劳工处会积极考虑与政府统计处合作,早日安排另一轮该系列的特别调查,以得出以连续性合约聘用及非以连续性合约聘用的雇员的更新资料。
 
  根据二○一一年发表的《第五十五号专题报告书》,按行业划分的以连续性合约聘用及「短期/短工时」聘用的雇员人数载列于附表一。
 
  关于自营作业者,根据「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的资料,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按行业及每周工作时数划分自营作业者的人数载列于附表二。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按行业、职业、是否在学、房屋类型、教育程度及年龄组别划分的人数载列于附表三,以身体状况及接受社会福利状况分类则没有统计数字。
 
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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