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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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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修订《税务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税务合作并适用于香港的协定,以及确保《税务条例》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一致。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支持国际间就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的工作。为实施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所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我们在立法会的支持下,于去年六月修订了《税务条例》以订立相关的法律框架,并在今年六月再次作出修订,规定财务机构须收集75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帐户的资料。
 
  另一方面,经合组织亦提出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的方案,旨在打击跨国企业利用不同经济体的税务规则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从而使企业整体上只缴纳少量税款或无需缴税。当中,香港须落实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即跨国企业按经营业务的税务管辖区列出收入、利润和缴税金额等资料)及自发交换税务裁定资料。
 
  虽然经合组织容许各税务管辖区采用双边或多边模式交换相关资料及报告,但由于国际社会间交换税务资料的范围及网络不断扩大,双边模式已不切实际。较可行的做法是以《多边公约》作为实施有关措施的基础。加入《多边公约》不但可加快扩阔自动交换资料网络,而且是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考虑税务管辖区是否属「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重要因素。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或会遭受抵制措施,其投资和营商吸引力将会大受影响。
 
  现行《税务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宣布香港与其他地区所订立的税务协定属有效。香港过往与其他地区签订的双边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亦是以此为依据在香港实施。然而,现行条例下的相关权力并不涵盖多边税务协定,或为给予双重课税宽免和交换税项资料以外目的而订立的国际税务合作安排。
 
  由于国际税务合作迅速发展,将会着力推动更紧密的税务合作,因此我们建议《条例草案》扩大《税务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范围至涵盖多边税务协定和新的国际税务合作领域。
 
  政府亦藉此机会作出法例修订,修正《税务条例》与共同汇报标准差异之处,确保《税务条例》与该标准一致。共同汇报标准列明须交换的财务帐户资料、须作出汇报的财务机构、所涵盖的各类帐户和纳税人,以及财务机构须依循的尽职审查程序,这些执行细节已收纳在《税务条例》内。
 
  主席,为使香港更有效落实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及BEPS方案,减低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香港必须尽快实施《多边公约》。《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我们会与中央人民政府和经合组织就落实《多边公约》延伸至香港作具体安排,并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宣布《多边公约》在香港具有效力。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尽早通过《条例草案》,当局亦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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