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在囚人士申请提早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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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松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目前,囚犯可根据「监管下释放计划」或「释前就业计划」申请获提早释放。然而,有释囚向本人投诉,指该两项提早释放计划的审批准则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上述两项计划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多少名囚犯的申请,并按致其判刑的罪行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第(一)项的获批个案按申请人在狱中有否(i)参与宗教活动、(ii)修读学位课程、(iii)获太平绅士为其撰写推荐信及(iv)获雇主承诺在其出狱后聘用划分的数字?

答覆:

主席:

  在囚人士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325章)(《条例》)下的「监管下释放计划」及「释前就业计划」,申请在监狱以外的环境接受监管。正在服三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满刑期的一半或二十个月(以较长者为准)的在囚人士,可按「监管下释放计划」申请提早获释;而正在服两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在六个月内便届最早释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则可按「释前就业计划」申请提早获释。两项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会,让他们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

  所有在囚人士被收纳于惩教院所时,均会获提供上述两项计划的资料。此外,所有合资格申请的在囚人士,均会获发资料小册,简介计划的目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如何考虑个案等。在囚人士亦可向所属院所的更生事务组职员查询计划的详情。

  在囚人士就两项计划提出的申请,由根据《条例》而设立的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考虑并作出建议。委员会的建议会呈交保安局局长,局长可行使由行政长官根据《条例》授予的权力作出决定。

  委员会考虑每宗申请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准则行事。例如,委员会须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第325A章)(《规例》)附表一,审阅惩教署和警务处所作的报告、为审判庭拟备用以协助法官判刑的报告及申请人的医务报告等。此外,委员会考虑申请人的个案前,须根据《规例》以书面通知该人,述明该人有权向委员会作出书面申述,以供考虑。委员会也须考虑《规例》附表一列出的因素,例如申请人的刑事罪行纪录、在狱中的行为、他在承担义务及责任方面的能力及乐意程度等。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九月期间,委员会审议和及后获批的申请数字详列于附件。当局并无备存按申请人判刑的罪行、有否参与宗教活动、修读学位课程、获撰写推荐信或获承诺聘用而分类的相关统计数字。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