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无牌旅馆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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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业主透过Airbnb等电子平台把住宅单位或房间出租作民宿的情况日趋普遍。若经营者未有按《旅馆业条例》(第349章)领取旅馆牌照,该等民宿便属无牌旅馆。有私人屋苑的住户反映,部分经营者向其民宿宾客提供住户证,使该等宾客可享用屋苑会所的设施,损害住户利益。该等住户又指出,该等民宿对所在楼宇造成保安问题,而宾客亦欠缺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加强取缔透过电子平台出租住宿地方的无牌旅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评论指出,无牌旅馆只透过电子平台出租住宿地方,以致执法人员难以搜集关于经营无牌旅馆的直接证据,而单凭宣传广告和价目表等环境证据不足以把有关经营者定罪,政府现正进行的《旅馆业条例》检讨有否包括寻找方法解决检控无牌旅馆经营者时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有,有关法例修订建议的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计划参考外国的做法,对提供出租住宿地方配对服务的电子平台作出监管,以及订立民宿的规管制度;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加强宣传工作,呼吁市民当怀疑有人在住宅单位经营无牌旅馆时向当局举报;及
(五)会否加强宣传工作,提醒业主经营旅馆的牌照规定及经营无牌旅馆可招致的法律后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经营旅馆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规管,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的安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处理旅馆牌照签发及执法工作。
就葛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为加强打击和扫荡透过电子平台招徕的无牌旅馆,牌照处已加强情报收集工作,包括成立专责小队浏览互联网网页、流动手机应用程式、社交媒体、讨论区、博客专栏等,搜寻怀疑无牌旅馆的资讯和情报。如发现无牌旅馆的资料,牌照处的执法人员便会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处所涉及无牌经营旅馆,牌照处便会立即采取检控行动。
牌照处会继续积极执行巡查、网上浏览和检控工作,包括在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如晚上、假期和假期前)进行巡查和突击巡查行动,在必要时乔装顾客搜集证据(俗称「放蛇」),并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合行动,以有效打击无牌旅馆。
牌照处亦会不时发信予相关网站,说明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经营旅馆必须领牌的规定,并劝喻网站负责人不要张贴无牌旅馆的资料。《条例》旨在确保相关处所的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因此,提供出租住宿地方配对服务的电子平台并非《条例》所规管的对象。尽管如此,针对无牌旅馆透过电子平台出租住宿地方的情况,牌照处已加强情报收集工作及执法行动。
此外,牌照处会透过广泛宣传,包括在互联网等平台张贴信息,呼吁旅客应选择入住持牌旅馆,以保障自身安全,而旅游保险未必能够保障与入住无牌旅馆相关事故的情况。为了鼓励旅客选择持牌旅馆,牌照处已把所有持牌旅馆的名单上载于牌照处的网页(www.hadla.gov.hk),以及名为「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方便旅客和公众查阅最新的持牌旅馆资料及所在地,和向牌照处举报怀疑无牌旅馆。
(二)有鉴于牌照处现时面对的搜证困难,民政总署已完成《条例》的检讨工作,并建议加入一项「严格法律责任」罪行。新条文将订明,即任何处所如没有有效牌照,不得用作旅馆。如有足够证据(包括环境证据)证明有关处所被用作无牌旅馆,其业主或租客须负上刑事责任。条文会为并未控制有关处所的无辜人士,提供法定免责辩护。相关建议已于早前获得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支持。我们期望可在二○一八年向立法会提交具体的立法修订建议。民政总署期望新条文能有效减轻牌照处的举证压力,从而对无牌旅馆的真正拥有人及经营者提出检控。
(三)根据现行的发牌制度,如「民宿」提供的临时住宿地方符合《条例》下「旅馆」的释义,即任何处所提供出租期少于连续28天的收费住宿,必须领有牌照。
就旅馆牌照申请,牌照处已制定一套「申请牌照的一般指引」,牌照处在收到每宗牌照申请后,会派员实地视察,进行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评估和审核。至于新界乡村屋,一直以来亦可根据《条例》,申请及取得牌照经营度假屋或「民宿」。截至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已有143间新界乡村屋成功领取牌照,合法经营。
正如上文所述,《条例》旨在确保相关处所的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因此,提供出租住宿地方配对服务的电子平台并非《条例》所规管的对象。尽管如此,针对无牌旅馆透过电子平台出租住宿地方的情况,牌照处已加强情报收集工作及执法行动,详见第(一)部分。
(四)及(五)牌照处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广泛宣传,包括在电视及网上平台播放宣传短片,并派发宣传单张,提醒市民经营无牌旅馆可招致的法律后果,并呼吁旅客及市民入住持牌旅馆。另外,为方便市民举报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牌照处已设立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及电邮地址(hadlaenq@had.gov.hk),并上载举报表格到牌照处的网页,及在牌照处开发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香港持牌旅馆」内提供举报功能。
完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4分
香港时间14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