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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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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某些行业、工种及工作场所(例如公共运输、公用事业、医疗服务、保安、酒店、食肆及娱乐场所)的雇员在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仍需工作,以维持基本服务或处理突发情况。另一方面,劳工处编制了「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就在恶劣天气期间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提供指引,避免雇主与雇员之间出现不必要的争拗及混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有多少名雇员在恶劣天气期间仍会被雇主指派工作;若有,按行业提供分项数字;该等雇员当中,有多少人已获雇主告知在恶劣天气期间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以及该等雇主的数目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在恶劣天气期间发生的职业意外宗数及其引致的伤亡人数,并按意外成因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研究立法禁止雇主指派雇员在恶劣天气期间执行高危工作(例如在户外棚架上及海上工作),以加强对雇员的保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每年在恶劣天气期间发生的职业意外所涉的雇主,因未有为有关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而被检控的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包括他们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在工作地点及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同时,我们亦察悉社会上有一些必要的服务或行业,一旦因人手问题中断服务,可能对市民带来不便或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在顾及到雇主、雇员和社会普遍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处持续透过不同渠道和宣传,致力向雇主推广预先制订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的重要性,其中包括编制「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工作守则),就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提供意見和实际指引。
 
  就议员的提问,谨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没有备存在恶劣天气下需要工作的雇员及与此相关的统计数字。
 
(二)由于职业伤亡个案的统计数字是按「意外类别」(例如人体从高处堕下)作分类,而不是以工作环境或惡劣天气归类,因此勞工处并没有备存有关雇员在惡劣天气下工作而导致伤亡的资料。
 
(三)现行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法例并无明文禁止在恶劣天气期间工作,然而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的一般责任条款,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等。一般而言,户外棚架或海上工作等高危作业,不应在恶劣天气期间进行。雇主若违反上述条款,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现行职安健法例已订明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由于不同工作岗位、机构及行业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故难以透过法例划一规定。勞工处编制的工作守则,建议雇主与雇员预早磋商,以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如要求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维持一个安全的工作地点,并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
 
(四)如以上所述,劳工处没有备存以工作环境或恶劣天气分类的数字,因此无法提供在恶劣天气期间雇员因工遭遇意外,所涉的雇主因未有为有关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而被检控的个案数目。然而,如发现雇主违反《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有关投购雇员补偿保险的规定及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劳工处定会提出检控。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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