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资格人士核证强制验窗计划下的窗户检验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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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因冒充为合资格人士,今年较早时被法庭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I)条裁定十条控罪成立,共判处罚款二万元。

  此是在强制验窗计划下,首宗因冒充合资格人士核证窗户检验而被成功检控的个案。

  二○一六年五月,屋宇署收到一名身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的合资格人士的举报,指其合资格人士的身分被他人冒用,而该名冒充者曾以合资格人士的姓名及注册编号向屋宇署呈交了一份窗户检验证明书,证明曾为一个位于新蒲岗的单位进行窗户检验。经详细调查后,屋宇署发现一名人士,其姓名与前述的合资格人士相同。他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二○一六年五月期间,以前述的合资格人士的注册编号向屋宇署呈交了十份窗户检验证明书,证明他曾为九个不同单位进行窗户检验。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I)条向该名人士提出检控。有关人士于八月二十四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有关十项控罪,被判罚款共二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只有合资格人士才可对窗户进行检验及监督其修葺。任何非合资格人士核证对窗户的检验、核证或监督窗户的修葺,实属违法。在接获举报或经由抽查发现后,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I)条的规定,任何并非合资格人士无合理辩解而核证对建筑物窗户的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窗户的修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六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及可就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