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付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劳资审裁处判令款项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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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支付该名雇员假日薪酬及未有于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该公司亦没有在劳审处判令发出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名雇员,涉及金额约十一万一千元。该公司所触犯有关判令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而犯,故该董事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雇佣合约及劳审处判令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继续予以严厉打击,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8分
香港时间17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