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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符合消防安全令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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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立案法团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572章)发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于今年八月二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15,020元。

  此是首宗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8)条就楼宇拥有人没有遵从符合法院发出的消防安全令而被成功检控的个案。

  屋宇署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2)(a)(i)及5(2)(a)(ii)条向位于旺角一幢十二层高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两份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团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

  在消防安全指示限期过后,该法团没有展开相关工程,屋宇署遂向该法团作出检控,该法团于二○一四年一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7,600元。同日该法院应屋宇署的申请,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1)条向该法团作出两份符合消防安全令,指令法团遵从有关规定。

  在符合消防安全令限期过后,该法团仍没有展开相关工程,屋宇署遂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8)条作出检控,该法团于今年八月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15,020元。

  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8)条,拥有人或占用人没有遵从符合消防安全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
 
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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