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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因非法让与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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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致力打击滥用资助房屋单位。一名「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业主及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房屋条例》下的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继日前涉案单位的业主被法庭定罪,有关财务公司今日(九月十八日)亦被法庭定罪。

  上述两宗案件分别于上月二十一日及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聆讯,涉案的资助房屋单位位于新界大埔新兴花园,该名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与一间财务公司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将其资助房屋单位作抵押,用以借贷二百万元,因而被控以非法让与。最终,法庭裁定该名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罪名成立。该位业主被判守行为十二个月及罚款一千元,而该财务公司则被判罚款 8,000元。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有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进行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因此,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如欲将单位加按,必须留意及严格遵循《房屋条例》内的规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

  由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让与等罪行的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共发出45张传票,当中38张成功定罪,判罚款二千元至八万元不等。
 
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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