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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事务管理局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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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本新闻稿公布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就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电台)提交的有关申请所作的决定:

通讯局批准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关更改其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
(流动电视服务)所采用的传送制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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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局批准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申请,把其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所采用的传送制式更改为数字视频广播—地面2制式(DVB-T2)。

  作为背景资料,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及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曾经就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对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建议把传送制式更改为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制式所作的立场,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于二○一五年九月作出判决(法庭判决),驳回两家公司的所有司法覆核理据。其后,通讯办一直向香港电视及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提供协助,就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建议把传送制式更改为DVB-T2的申请(「有关申请」),使该公司能在符合其综合传送者牌照041号(流动电视牌照)的规定下提供流动电视服务。

  在多轮书信往来及面谈后,香港电视于二○一七年六月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承诺会采用当中所载的详细传送安排、系统参数及技术规格以支持「有关申请」,从而确保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所提供的流动电视服务恪守《广播条例》(第562章)及《电讯条例》(第106章)的相关法定要求和法庭判决。

  经仔细审视该技术建议书后,通讯局批准「有关申请」,并于今日(七月十三日)向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发出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授权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可把获指配的8兆赫频谱所使用的传送制式更改为DVB-T2制式之下的T2 Lite版本,并须按照其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所订明的指定技术参数提供服务。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清楚订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获授权提供流动电视服务予通讯局批准的手提或流动装置于移动地点接收,而不涉及指明处所经固有的接收线路(例如固定线路)或经实体上/技术上已连接的设备(例如固定天线或大厦内同轴电缆分配系统)接收该流动电视服务。

  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亦纳入了所需的新订/经修订牌照条件,对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施加以下责任:

(一)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最少在开始采用DVB-T2制式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通讯局;
  
(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加密全部电视节目讯号,以确保只有获通讯局批准于移动地点接收流动电视服务的手提或流动装置、接收器、接收装置等设备(认可设备),方可接收其流动电视服务;

(三)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确保其流动电视服务的加密系统安全,并须设立稳健、高效率和有效的市场监察及侦测措施,以侦测和阻止认可设备以外的任何设备在未获授权下接收其流动电视服务;

(四)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为所有认可设备的唯一供应及分销商,并须确保所有认可设备均附有识别标签;

(五)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有人供应、分销和出售未经认可的设备,并须促使收回任何这类设备,以及令其失去作用,以防止该等设备用于接收其流动电视服务;以及
  
(六)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透过进行示范、试验及测试,向通讯局或通讯办证明其符合所有牌照条件。

获通讯局批准的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技术建议书载于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之附表,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在牌照的整个有效期内遵从该建议书。

  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已书面确认接受其流动电视牌照的所有修订,经修订的流动电视牌照载于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licensing/lic_dir/ca_lic/lic/ucl_041.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根据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技术建议书,新的传送制式会在获得通讯局批准后十二个月内实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在使用新传送制式提供服务前,须向通讯局示范其建议的加密机制、建议的流动接收装置、有条件接收/家长锁码功能,并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传送测试,以证明其传送设备不会干扰其他广播/电讯服务。

  根据流动电视牌照指配给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8兆赫频谱的指配期将于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届满,通讯办已提醒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在现有指配期届满时,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不应对获得续牌或重新指配频谱抱有任何合理期望。在流动电视牌照的余下有效期内,通讯办会继续协助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以确保其提供的流动电视服务符合法庭判决和所有相关法定/牌照要求。

通讯局批准新城电台股权结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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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局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批准新城电台的股权结构变动申请。是次申请涉及新城电台向两名新股东Metro Investment 1 Limited(Metro Investment 1)及Metro Investment 2 Limited(Metro Investment 2)发行有表决权股份。Metro Investment 1及Metro Investment 2是两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由李嘉诚(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及李泽钜(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共同拥有。

  新城电台通知通讯局其批准的股权结构变动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Metro Investment 1及Metro Investment 2自该日起各自持有新城电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有表决权股份,而新城电台原来的股东Hutchison Commercial Broadcasting Limited及其思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则由百分之五十减至百分之二十四点五。

  根据新城电台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持牌人如有任何股权结构变动,必须事先获通讯局批准。通讯局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考虑及批准新城电台的申请时,已仔细审视新城电台的所有呈述,包括但不限于其经修订的组织章程、新城电台作出的承诺书,以及新城电台确认其符合对其适用的规管要求的周年法定声明。

  经考虑新城电台的呈述、法定声明及承诺书,通讯局信纳新城电台在股权结构变动后,会继续遵守《电讯条例》及其模拟声音广播牌照内对其适用的规管要求,尤其是新城电台仍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其控制和管理会继续真正在香港作出。此外,「不合资格的人」(或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所持有新城电台有表决权股份的总和,不会超过有关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九。新城电台亦会继续遵守有关非附属公司的要求,而「丧失资格的人」不会对新城电台行使控制。通讯局亦信纳新城电台能在股权变动后按照牌照条款履行其所作的投资和节目承诺。

  通讯局批准新城电台的申请的条件包括新城电台须遵守其在申请中所作的所有声明、申述、保证及承诺。
 
2017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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