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二题:免遣返声请
*************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出的酷刑声请或免遣返声请(声请),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今年首半年的新增声请宗数(并按声请人的来源国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声请人最多来自哪四个国家;
 
(二)现时尚待处理的声请宗数,以及当中声请人已就其声请被拒提出上诉的个案宗数;过去三年,每年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就处理上诉个案而动用的人手及开支;入境处预计在本年下半年可完成处理多少宗个案;
 
(三)有何新措施进一步加快审核声请及有关详情;
 
(四)鉴于政府较早前表示会检讨《入境条例》(第115章),包括研究收紧各审核程序的时限,检讨的详情及进展为何;会否缩短声请人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的时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声请人在当局拒絶其声请亦驳回其上诉后,(i)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香港办事处申请难民身分甄别或(ii)申请司法覆核,藉以继续留港,该两类个案现时各有多少宗;过去三年,该等声请人留港的平均和最长时间,以及与他们有关的公帑开支;
 
(六)鉴于有不少声请人是非法入境的,自去年一月至今,政府与内地当局为打击有关的偷运人蛇活动而进行联合行动的(i)次数、(ii)详情及(iii)成效为何;
 
(七)鉴于据报有声请人借用或收购同乡的香港身份证,以作申请借贷或打黑工之用,政府有何措施打击该等行为;鉴于现时入境处发给声请人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容易残破,以致难以确认持证人身分,政府会否考虑向声请人签发较耐用和防伪程度较高的身分证明文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入境处自本年一月起实施网上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作为防止声请审核机制被滥用的措施,该项措施的成效为何;政府会否考虑将该项措施扩展至其他的声请人主要来源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九)鉴于据报有声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是就医,过去三年每年声请人使用公营医疗服务的人次,以及有多少声请人需定期覆诊及有关详情(包括他们所患疾病的种类);如没有该等资料,会否进行搜集;
 
(十)过去三年,每年(i)分别有多少名声请人自愿及非自愿遣返、(ii)该等声请人在遣返前平均在港逗留多久,以及(iii)遣返该等声请人所涉的人手及公帑开支;近年有关开支是否有上升趋势;政府如何处理声请人在遣返过程中不合作的个案;及
 
(十一)政府会否再次考虑设立声请人收容中心;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其他可彻底防止声请机制被滥用的措施?
 
答覆:

主席:

  统一审核机制于二○一四年三月实施,按所有适用理由一并审核免遣返声请,即除酷刑风险外,亦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指的不人道处遇等风险,以及迫害风险为理由提出的声请,以决定声请人是否可被遣送离境。
   
  自二○一六年初,政府从入境前管制、审核程序、羁留、执法及遣送等各个范畴入手,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
   
  就葛珮帆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在二○一七年上半年,入境处接获1 128宗免遣返声请,以月均计较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别下降55%及41%。声请人主要来自印度(21%)、巴基斯坦(21%)、孟加拉(13%)及越南(12%)等南亚或东南亚国家。
   
  同期,入境处就2 033宗声请作出决定,另有871宗声请被撤回;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底,尚待入境处审核的声请共有8 205宗,较二○一五年底(10 922宗)及二○一六年底(9 981宗)分别下降25%及18%。
   
  统一审核机制实施以来,共有8 355宗免遣返声请被入境处拒绝,当中7 619宗的声请人向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底,有4 522宗上诉个案尚待处理。
   
  过去三年,上诉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秘书处职位数目及支出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委员人数
(年底计)
秘书处职位数目
(年底计)
支出
(百万元)
二○一四至一五年 19 11 13.8
二○一五至一六年 28 12 26.1
二○一六至一七年 73# 19 44.8
# 由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委员人数为90人。
 
  入境处已简化内部行政程序及检视如何善用现有资源,若公费法律支援的处理量能同时配合,预计声请处理量可增至每年5 000宗或以上。不过,现时当值律师服务每年只可以转介约3 200宗声请;为此,政府即将实行试验计划,将部分声请个案直接转介予合资格律师,为更多声请人提供支援;试验计划让我们可试行一个较为灵活的运作模式,以探讨如何最有效地为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试验计划与当值律师服务的现行计划会同步运作。政府会于试验计划实施一年后进行检讨,再考虑最合适的长远安排。
 
(四)政府正检讨《入境条例》(第115章)中有关审核免遣返声请的程序及相关事宜的法律条文。我们会参考统一审核机制的运作经验及外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做法。在审核和上诉程序方面,我们会研究是否需要就现有法例未涵盖的程序或情况(例如声请人用不同的方法拖延整个程序,包括以不同原因缺席审核会面、不断以提交更多文件佐证为理由申请延期、提供大量与个案无关的文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入境处/上诉委员会更大权力,使其能更有效地处理各种拖延手法,以及加强现有订明声请人的责任的条例,和订明不按入境处/上诉委员会指示和法例进行审核程序的后果。我们亦会研究收紧各审核程序的时限(包括提交声请表格、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等)。我们会适时就具体立法建议向立法会汇报。
 
(五)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已停止在香港接受及处理难民申请。
 
  司法覆核方面,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3条规则,申请提出司法覆核的许可必须单方面提出。一般而言,在有关许可获批准前,入境处或上诉委员会不属与讼一方。我们没有相关数据。
 
(六)自二○一六年年初,警方和入境处等执法部门与内地当局合作,在两地加强打击安排偷运非华裔非法入境者来港的犯罪集团。有关行动展开以来,两地执法人员共进行了六次大型联合行动,成功瓦解多个跨境犯罪集团,包括捣破一个活跃两地的伪证集团,两地合共拘捕超过300名涉案人士,包括90多名集团骨干成员。同期,内地相关省区公安边防、出入境部门共查获非华裔非法入境者超过40 000人,侦破21个有组织的偷渡集团,涉及260宗企图偷渡到香港的案件,涉案人数超过3 200人。有关行动展开以来,在香港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的数目相应下跌。
 
  二○一七年二月,两地政府在香港召开第四次「粤港边界打击偷渡联合工作会议」,同意将联合各省区(广东、广西、云南、澳门和香港)打击偷渡的专项行动延续至二○一九年年中,持续加强双方在调查、情报交流和执法等各方面的合作,希望能针对及瓦解蛇头的非法活动。
 
(七)根据《入境条例》第36(1)条发出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其用途是证明担保书的持有人本属根据《入境条例》可被羁留的人,但已按入境处合理规定的款额及担保人数,及在合理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作出担保,以代替羁留。该担保书不是身分证明文件。
 
  无论免遣返声请的结果如何,免遣返声请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及/或非法逗留的身分都不会改变。他们不是香港居民,入境处不会为他们发出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文件。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使用、保管或管有他人的身份证、或将身份证转让给他人,即属违法,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第六级(港币十万元)罚款及监禁十年。入境处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并向各有关方面搜集资料及交换情报,以打击这类非法活动。
 
(八)「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规定于二○一七年一月起实施,截至今年六月底,每月平均有十名印度籍旅客在来港后逾期逗留,较二○一六年第四季(月均36人)下降72%。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旅客逾期逗留的趋势,适时调整系统细节,或考虑是否有需要将规定扩展至其他国家。
 
(九)免遣返声请人并非香港居民。他们在使用公立医院服务时,需缴付「非符合资格人士」的费用。如免遣返声请人因经济困难未能负担有关的医疗服务收费,可向各公立医院和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或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减免。医务社工/社工会评估病人的个别经济和社会情况,酌情考虑。若免遣返声请人需要紧急医疗服务,可先直接前往医管局辖下的医院急症室求诊,再向有关服务单位提出医疗费用减免的申请。过去三年,免遣返声请人在公立医院获减免收费的住院减免宗数及门诊减免次数如下: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获减免收费的住院减免宗数 954 1 421 1 826
获减免收费的门诊减免次数 10 792 15 685 17 555

  另外,医生一般会根据个别病人的临床情况决定覆诊需要。现时医管局并没有就个别病人的覆诊次数及其疾病种类作分类统计。
 
(十)统一审核机制实施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底,共有1 753名声请被拒的人已离港或正被安排遣送离境。入境处会尽快把免遣返声请被拒的人遣送离境,相关工作包括为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人向其国家驻港或驻内地领事馆申领回国旅行证,以及与航空公司联络和协调等。处方未有备存已被遣送的人在离境前在港的逗留时间。
 
  遇有拒绝被遣送离境的人,入境处人员会先向他们详细解释其个案情况,并要求他们配合遣送离境的安排。如该等人士仍不愿接受遣送离境安排,处方会按法例赋予的权力采取强制遣送离境的行动,包括联络相关驻港领事馆或航空公司作出协调。在有需要时,处方会考虑派遣适当数量的入境处人员陪同乘搭同一航机,以强制遣送该等人士离境。
 
  过去三年,入境处用于遣送非华裔人士(包括声请被拒的人)离境的人手及开支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与遣送相关
的职位数目
遣送离境
的相关开支
(百万元)
二○一四至一五年 183 5.25
二○一五至一六年 183 6.34
二○一六至一七年 183 6.64
二○一七至一八年(预算) 218 7.93

  随着入境处及上诉委员会加快审核声请及上诉,预计将会有更多声请被拒的人须被遣送离境。入境处已开始检讨遣送程序,包括与越南、巴基斯坦等主要声请人来源国的政府商讨如何加快程序,并于二○一七至一八年度增加35个职位,以确保可尽快将声请被拒的人遣送离境。
 
(十一)《入境条例》赋权入境处处长可在不同情况下羁留若干人士(包括声请人)。终审法院在二○一四年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入境处在行使羁留权力时,须受制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根据该原则,若入境处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遣送程序(包括完成审核声请),则不能长期羁留相关人士。
 
  就有公众人士提出有关「禁闭营」或「收容中心」的建议,我们会作出研究。就羁留权力的问题,我们会研究是否有需要修改现行法例,让处方可按现实情况羁留不同人士(包括声请人)。我们亦正循法律、公众安全及资源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包括使用现有或重开空置的监狱或惩教院所羁留非法入境者,及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