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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都巿固体废物收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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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都巿固体废物收费计划(收费计划)最快于二○一九年下半年实施。该收费计划下的按废物重量收费安排会主要适用于私营废物收集商(收集商)把从客户(即废物产生者)收集到的废物,直接运送到废物转运站或堆填区的情况。收集商在弃置废物时将须使用缴费帐户并按废物重量缴付每公吨365元至395元不等的入闸费。此外,收集商及其客户均可登记为缴费帐户的持有人,并将需自行就如何摊分入闸费达成协议。然而,有收集商表示,尽管现时的入闸费只是每公吨30元至110元,但仍时有客户拖欠偿还他们就入闸费垫支的款项。有不少收集商表示没有能力缴付巨额入闸费。他们认为该收费安排不公平,亦有违「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的收集商数目、其辖下废物收集车辆及聘用工人的总数分别为何,以及现时每天由收集商处理的家居及工商废物的重量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平均每天由收集商运送到各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的废物的重量及其占固体废物总重量的百分比为何;

(三)当局会否协助收集商与其客户商讨出可行的入闸费摊分安排;会否考虑规定只有废物产生者可登记为缴费帐户持有人,以减低收集商的经营风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修改收费计划的收费安排,规定工商或家居废物产生者不论经任何途径弃置废物,一律须把废物放入预缴式指定垃圾袋或指定容器内,使收集商无需支付入闸费;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现时使用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废物转运站弃置废物的私营废物收集商须先向环保署进行登记。截至二○一七年七月,已向环保署登记使用废物转运站的私营废物收集商数目为845,而在他们名下登记的废物收集车辆数目约为1 900架。此外,根据环保署在堆填区记录所得的资料,在二○一六年没有登记使用废物转运站而直接将都市固体废物运往堆填区弃置的私营废物收集车辆约有1 800架。环保署并无私营废物收集商雇用工人数目的统计资料。

  根据环保署的废物接收记录,二○一六年由私营废物收集商运往各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的家居废物的平均量为每日1 177公吨,工商业废物则为3 955公吨。

(二)过去三年,由私营废物收集商运往各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的都市固体废物的每日平均量及其占整体都市固体废物接收量的百分比如下:
 
年份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每日平均量
(每日公吨数)
占接收的都市固体废物百分比 每日平均量
(每日公吨数)
占接收的都市固体废物百分比 每日平均量
(每日公吨数)
占接收的都市固体废物百分比
由私营废物收集商运往各废物处置设施的都市固体废物 4 555 46% 4 868 48% 5 132 49%

(三)按照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就落实都市固体废物收费的框架建议,私营废物收集商须登记为帐户持有人,并为在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弃置都市固体废物缴付入闸费。私营废物收集商应按照个别客户的都市固体废物弃置量,与他们商讨摊分废物收费的方法。我们一直有就入闸费的建议谘询私营废物收集商的意见,并理解他们非常关注入闸费可能衍生的现金周转、分帐及坏帐等的事宜。在考虑他们的意见后,我们现时建议采用混合式机制,容许私营废物收集商及废物产生者登记为帐户持有人及缴付入闸费。这弹性安排可让私营废物收集商与客户商讨一个双方均同意的缴费安排。为协助私营废物收集商与其客户商讨按弃置量摊分废物收费的方法,政府会制备良好作业指引,当中包括可行的摊分方法,以供业界参考。我们会与相关持份者保持沟通,以探讨合适的安排。

(四)现时由私营废物收集商收集的都市固体废物种类繁多,部分废物因尺寸、重量或性质等因素,并不适合以指定垃圾袋或容器盛载,例如家具及作展览用途的木板等。然而,考虑到业界的关注和建议,以及向废物产生者提供更直接的经济诱因,鼓励减废和资源回收,我们现正积极检视是否可以扩阔指定垃圾袋的适用范围,并与业界进行商讨及模拟运作,以探讨建议的可行性。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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