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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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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条例》)设立的处置机制今日(七月七日)起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表示欢迎,他说:「《条例》是按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而设立,是一个跨金融界别的处置机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为处置机制当局,并获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权力,对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机构进行有秩序的处置,从而缓减因其不可持续经营而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包括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构成的风险,亦透过让该机构的股东及债权人承担亏损,以减低需要动用公帑的风险。

  立法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为《条例》的生效日期,除部分条文须待相关规则订立后方会生效。

  《条例》生效后,政府及处置机制当局将继续与业界及相关持分者保持紧密沟通,以订立《条例》的相关规例和规则,以及落实处置规划的规定。
 
2017年7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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