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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产品环保责任(受管制电器)规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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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产品环保责任(受管制电器)规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决议案。

  立法会于去年三月通过《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为推行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下称「废电器计划」)订定法律框架。废电器计划旨在建立制度,以便妥善管理本港产生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在《修订条例》下,废电器计划涵盖八类电气及电子设备,包括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脑、列印机、扫描器及显示器(以下统称「受管制电器」)。受管制电器的供应商须向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登记,并为其在本港分发的受管制电器缴付循环再造征费。销售商在分发受管制电器后,如消费者提出要求,则须为消费者安排免费除旧服务,把旧件送往持牌循环再造者。

  至于现在提交立法会通过的决议案,主要是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下称《主体条例》)第44条订立的《产品环保责任(受管制电器)规例》(下称《规例》),就废电器计划「上游措施」的运作细节订定条文。

  在此,我感谢小组委员会在卢伟国议员的支持下,在五、六月间密锣紧鼓工作,完成审议《规例》。在此之前,小组委员会已经完成审议一项生效日期公告,以便环保署于六月十九日开始接受电器废物处置牌照的申请。我已经在六月十四日的立法会辩论中讲述了政府的相关立场,今日不再重复。针对《规例》,委员提出了多项宝贵意见,在小组委员会的支持下,我们同意提出若干修订。在纳入有关修订后,《规例》所订定的相关措施简述如下。

供应商的登记、呈交申报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

  《主体条例》规定,任何人可按照《规例》向环境保护署署长(下称署长)提出申请,要求登记为登记供应商。我们建议登记分为一般登记以及短期登记两类。就一般登记而言,登记供应商必须在每季截数日期后的28日内呈交季度申报。每份申报必须载有受管制电器的相关货量资料以及循环再造标签的相关货量资料。至于短期登记供应商,登记有效期不多于30日,只须就整段登记期间呈交一份申报。短期登记安排主要是为了方便有限规模短暂经营分发受管制电器业务的供应商,例如展览会的海外参展商。

  《主体条例》规定,署长在厘定登记供应商须缴付的循环再造征费后,须向供应商送达缴费通知书。循环再造征费必须在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交。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则,受管制电器的循环再造征费应订于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建议的收费水平与今年一月向环境事务委员会汇报的相同,即:

(一)电视机及电冰箱的收费为每件165元;
(二)洗衣机及空调机的收费为每件125元;
(三)显示器的收费为每件45元;以及
(四)电脑、列印机及扫描器的收费为每件15元。

  上述征费水平低于在公众谘询阶段公布的参考收费。我们预期把循环再造征费订于此水平,废电器计划将能收回全部成本。我们在推行计划后,将按政府既定政策检讨相关征费,并在适当时候建议调整征费。我们进行检讨时,会顾及可能影响循环再造征费水平的各项因素,例如通胀率、参与循环再造受管制电器的比率,以及受管制电器销售量的升跌等。

呈交审计报告及保留纪录

  《主体条例》亦规定,登记供应商须每年就其所呈交的申报,向署长呈交一份由执业会计师拟备的审计报告,并在呈交申报后的五年内保留关于申报的纪录及文件。我们建议,在处理登记时,署长可考虑个别登记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以指明审计周期。每次审计完成后,核数师须在报告内述明登记供应商已经按照法例保留纪录及文件;申报是按照该等纪录及文件拟备;而申报内受管制电器的数量已按法例规定所报告。除审计外,署长亦可透过登记供应商所须保留的纪录及文件,包括所有纪录、发票、收据、送货单、存货纪录或任何其他文件,核实申报所载资料。

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及收据

  《主体条例》规定,登记供应商和销售商分发受管制电器时,均须提供适当的循环再造标签。登记供应商可向署长免费申领循环再造标签,以便沿供应链分发,直至交到消费者手上,以协助消费者识别在废电器计划下分发的受管制电器。我们建议,循环再造标签无须即场提供,只须在受分发者实际管有受管制电器时或之前完成提供,便符合上述规定。

  就此议题,小组委员会曾讨论应否强制供应商或销售商将循环再造标签贴附在受管制电器上。而许智峯议员亦就相关条文提出修订,以强制要求循环再造标签必须贴附在受管制电器上。正如我们向小组委员会解释,考虑到在二○一○至二○一一年期间进行的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我们理解要业界在分发受管制电器前贴附标签,会为他们在运作上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特别是电脑业界。鉴于《主体条例》已规定供应商或销售商必须将标签提供予受分发者,我们认为无须硬性规定标签必须贴附在受管制电器上。故此,我们认为不应接纳许智峯议员的修订。然而,我们已就相关条文的字眼建议若干修订,以反映我们鼓励这一做法。

  我亦想指出《主体条例》已规定销售商须向消费者发出载有《规例》所订明的字句的收据。以一宗涉及空调机、洗衣机及电视机的交易为例,收据上须列明有关产品是《主体条例》下所指明的受管制电器,以及《主体条例》就该三类产品征收的循环再造征费:即空调机每部125元、洗衣机每部125元,及电视机每部165元。如上所述,此举可让消费者知悉每件受管制电器所征收的循环再造征费。

除旧服务

  《主体条例》规定,如销售商分发某件受管制电器予消费者,而消费者要求销售商移走另一件同类的设备(例如以新电视机对旧电视机),则销售商须按照获署长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免费采取所需安排。经考虑业界及小组委员会的讨论,我们建议纳入若干修订,经修订的除旧服务方案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销售商可指明最多五名收集者,而其中一名须被指明为「预定收集者」。「预定收集者」须承诺就销售商分发的每种特定类别受管制电器提供全港性的除旧服务。根据《主体条例》,收集者须确保于合理时间内,将除旧服务收集的设备运送予销售商除旧服务方案中指明的持牌循环再造者,并获有关的循环再造者接收;

(二)方案须有循环再造者向销售商作出的书面承诺,就由收集者移走的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提供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服务。须指明的循环再造者数目不设上限,但所指明的每名循环再造者须按《废物处置条例》领有处置电器废物的牌照;以及

(三)为灵活配合销售商可能遇到的实际情况,销售商可表明如方案中指明的所有收集者均不能够或不愿意提供除旧服务时,销售商会否提供该项服务。就此,销售商亦须备有相关安排,以便有关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可获妥善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

  《主体条例》规定,销售商须以书面形式,将销售商须履行与除旧服务有关的责任及相关除旧条款通知消费者。我们建议,销售商须保留每项除旧服务要求的纪录一年。此外,销售商在安排除旧服务时,须首先联络除旧服务方案内所指明的预定收集者。如预定收集者以书面确认未能或不愿意按该项要求提供服务,销售商便可联络除旧服务方案内所指明的其他收集者。相关纪录应予保存。

  在原建议下,消费者可在收到新受管制电器后的三天内提出除旧服务要求。然而,有委员及业界提出,鉴于消费者通常一般都会在购买新受管制电器时「即场」决定是否需要除旧服务,小组委员会同意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受管制电器后的三天内决定是否需要除旧服务,是较为合宜的做法。我们已就此提出相关修订。

  就此,许智峯议员的另一项修订议案,建议将除旧服务要求的时限延长至消费者收到新受管制电器时为止。相较之下,我们认为小组委员会的共识比较可取。

实施时间表

  主席,我们将继续致力完成其余所需的筹备工作,以便废电器计划可于今、明两年内分阶段实施。其中,我们会于今年稍后时间与销售商进行法定除旧服务的相关演练,以便尽快实施相关的法例,但实际时间表仍需视乎各筹备工作的进展。

  为使公众更了解废电器计划的各项安排,我们会分阶段推展宣传和公众教育计划(包括海报、网站和政府宣传短片/声带)。此外,为利便受影响行业循规,我们已安排了一系列简介会,让供应商及销售商更了解他们的法定责任。我们亦会在计划推行阶段委聘服务供应者,协助业界申请成为登记供应商及批注除旧服务方案。

  主席,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再配合快将落成启用的废电器电子回收及处理设施,可让我们正式实施废电器计划,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受管制电器。我谨此陈辞,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决议案。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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