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五题:在内地完成中学教育的保险中介人提交学历证明事宜
******************************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前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认为有需要加强审核保险中介人(即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中介人)的学历,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早前发出通告,规定由本年五月一日起,任何向委员会递交的中介人首次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如使用内地教育机构发出的学历证书,以证明申请人已完成中五课程或具备同等学历,则必须向委员会提交该证书复本和确认其真确性的指明补充文件。该规定将于本年八月一日起延伸至中介人的重新登记、额外登记及续期登记申请。据悉,有不少在很多年前于内地完成中学教育的中介人就读的中学已倒闭或转型,他们因而无法取得相关学历证书的复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今,每年使用内地教育机构发出的学历证书而获委员会登记的中介人数目;
 
(二)鉴于有中介人表示获保监处告知,委员会只会接受内地教育机构发出的「毕业证书」复本,而不会再接受他们在首次登记时曾递交的「学业证书」、「结业证书」、「修业证书」及「肄业证书」等其他名称的证书的复本,作中介人的重新、额外和续期登记申请之用,政府是否知悉委员会作出该规定的理据,以及委员会会否恢复接受该等证书复本的做法;
 
(三)是否知悉,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今,使用第(二)项所述其他名称的证书的复本而获委员会登记的中介人数目;
 
(四)鉴于委员会接受申请人递交其他学历证书作中介人重新、额外和续期登记的申请之用,惟有关学历必须于申请人首次登记前已取得(分界日期),政府是否知悉委员会订定该分界日期的理据;政府会否要求委员会接受限期后取得的学历证书;及
 
(五)有否评估当部分中介人未能重新递交首次登记时曾递交的学历证书复本,因而无法申请重新、额外或续期登记为中介人,以致他们不得再处理现时由其负责的保单,会否损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注1)的法定职能包括保障保单持有人。保险中介人必须为诚实和称职的人士,有能力理解保单的复杂内容,并能够清晰地为顾客提供合适的意见。如让不合资格的人士从事保险中介活动,将严重影响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市民对保险业的信心。
 
  在现行的自律规管制度下,保险中介人必须向相关自律规管机构(注2)登记,并遵守由所属自律规管机构发出的守则和指引。现时,自律规管机构对保险中介人的学历要求为完成中五课程或具备同等学历。就保险代理而言,所属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核实已登记代理或代理申请人的资格,包括其学历证明,及必须撤销不合资格人士的登记。
 
  保险中介人数目,近年持续增长,由二零一四年年底约83 300人,增加至二零一六年年底近10万人。根据保监局了解,委员会近期查获以虚假内地学历文件作申请登记成为保险代理的个案,有上升趋势。保监局近期亦接获投诉,指有人教唆或协助已行使虚假学历文件成功登记的保险代理,试图在登记期满前以不恰当手法获取另一学历,或以不诚实手段获取内地学历的认证,作为申请续期登记之用,以图继续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任何人使用虚假文件、教唆或协助别人使用虚假文件,均属刑事罪行。保监局已敦促保险公司将任何怀疑个案交予警方处理,并多次与委员会商讨有效查核怀疑个案的方法。局方亦已去信保监局,表达对有关问题的关注。
 
  我们就分项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保监局了解,委员会未有就使用内地学历作登记的申请人作出统计,所以未能提供有关数字。

(二)及(三)委员会表示,早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已就获认可的学历证明文件的要求发出内部指引,并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发出通告(见附件A),当中订明申请人内地学历的证明文件须为内地高中或专业学院发出的毕业证书,因此原则上不会接纳非毕业证书作为学历证明文件。根据内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的相关指引,毕业证书只可发给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学生如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或未符合其他指定要求,学校只可发出其他类别的证书,例如「学业证书」、「结业证书」、「修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因此,此类非毕业证书未能证明证书持有人已达等同香港中五学历水平。
 
  根据保监局了解,委员会在过去审批保险代理登记申请时,可能有极少数个案曾接纳内地教育机构所发出的非毕业证书作为学历证明文件,但并无就这类个案的数目作统计。委员会指出,在日后处理重新、额外(注3)或续期登记申请时,会覆检这些个案,确认有关代理是否已达最低学历水平要求,委员会会因应每一个申请个案的情况审慎考虑,包括考虑有关保险代理学历文件的真确性,以及有否获取其他学历资格等因素。

(四)及(五)委员会表示,理解有部分保险代理可能由于违失相关学历证书、曾就读学校的纪录不齐全或学校已停办等特殊原因,因而未能提交首次申请登记时所使用的内地学历认证文件,若他们于首次登记前已取得其他认可的学历资格,委员会认为可接受该等学历证明作续期登记申请之用。至于首次申请登记后所取得的其他学历证明,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
 
  保监局已与委员会商讨,设立续期登记延期机制,确保因特殊情况而未能于登记期满前向委员会提交所需学历认证文件的保险代理有较充足时间获取认证文件。如申请人已尽力尝试所有指定方法后仍未能获取有关认证文件,委员会将因应相关事实及情况审慎考虑每宗申请,酌情处理。详情请参阅委员会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出的通函(见附件B)。
 
  保险合约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法律效力的合约,保单持有人的所有合约权益不会因保险代理转变而受影响。当有任何保险代理转变时,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有关保单持有人获得妥善服务。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保单转交其他保险代理跟进,或由公司设立的专门服务部门为相关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
 
注:
  1. 保险业监理处的法定职能已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由保险业监管局接手。
  2. 包括由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3. 额外登记指保险代理申请代表额外的保险公司。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6分
即日新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