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滥收外籍家庭佣工费用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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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因向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滥收费用而被劳工处检控,于今日(七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罚款一万元。法庭同时命令该公司将超收的三千一百三十元介绍费退回有关外佣。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于今年一月接获一名外佣的投诉,称被爪哇女佣顾用服务公司(爪哇)(位于铜锣湾)滥收佣金。由于投诉人愿意协助调查,以及经调查后有足够证据显示爪哇向该名外佣收取超出法例规定的金额作为介绍工作的服务费,劳工处遂对有关职业介绍所提出捡控。

  根据法例,除订明佣金外,职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劳或费用。现时的订明佣金最高为求职者觅得职位后所赚取的首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爪哇是今年首间因向求职者滥收费用而被定罪的职业介绍所。另三间分别名为盛恩雇佣有限公司(位于尖沙咀)、以诺雇佣(位于湾仔)及永丰雇佣(位于旺角)的职业介绍所早前因无牌经营而被定罪。而在二○一六年亦有八间职业介绍所因向求职者滥收费用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分别为万诚家佣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家盈雇佣中心(位于长沙湾)、以诺雇佣(位于湾仔)、金联雇佣公司(位于粉岭)、高尚雇佣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先后两次被定罪)、盈乐雇佣中心(位于铜锣湾)、誉景丞雇佣中心(位于大围)及一名人士于粉岭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

  劳工处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要时刻依法经营,否则可被检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销。

  劳工处亦提醒职业介绍所经营者须遵守已于一月十三日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守则列出职业介绍所经营者在营运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阐明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在经营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会定期及突击巡查职业介绍所,并可就查察到的违规事项向职业介绍所发出警告信,敦促其纠正。处长如信纳有关持牌人并非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可按《雇佣条例》第53(1)(c)(v)条赋予的权力,而拒绝向其发出或续发牌照,甚或撤销其现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此外,政府亦已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其中建议将滥收求职者佣金的刑罚,由现时最高罚款五万元增加至最高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以提高阻吓作用。有关条例草案亦建议扩大滥收佣金罪行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与持牌人相关的人,包括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将加强对求职者的保障。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滥收求职者费用的投诉或就守则的查询,请致电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办理。



2017年7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