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就「维护动物权益」议案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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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维护动物权益」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感谢邝俊宇议员今日提出的议案及其他几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这些议案其实涉及多个政策局的范畴。经过谘询相关政策局,包括发展局、教育局、环境局、民政事务局、保安局,以及运输及房屋局,我就议案及修正案的多项建议作一个综合回覆。
政府一直以来都以务实的态度,务求在香港的客观环境下,在保障动物福利的同时,我们亦能兼顾动物可能引致的公共卫生及健康的问题。在过去多年来,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政府不时检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例,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调整及更新。例如,我们于二○○六年大幅提高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所订定的最高罚则,以增加法例的阻吓作用;亦于二○一六年修例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和狗只的繁育及售卖。我们亦将会继续留意国际上的趋势和本地的情况,持续检讨和完善有关法例。
除了政府的工作外,我们亦要透过公众教育和参与、动物福利组织的工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才可以有效推动负责任的动物主人、减少流浪动物,以及改善动物福利。我们很高兴见到工作上有一定的成果。在过去五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捕获的流浪狗及猫的数目已经大幅下降,分别减少59%及71%,而被安乐死人道处理的动物数目则下降了65%。
政府对如何进一步加强保障动物福利的工作,持开放态度。
多位议员谈及有关制订动物法例。现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管涉及多条法例。《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下称《条例》)是保障动物福利的主体法例,主要涉及禁止和惩处残酷对待动物行为。根据《条例》,任何人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亦属违法。换句话说,视乎证据而定,任何人如蓄意残酷对待动物,执法人员亦可根据《条例》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
我们曾参考其他地方(包括澳洲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州、美国加州、德国和新加坡等)的有关法例条文。现行《条例》中「残酷对待动物」的定义,与这些地方所采取的法律定义其实大致相符;而《条例》订定的最高罚则比大部分这些地方为重。现时的法例条文及罚则水平已具一定阻吓作用,可有效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透过警方、渔护署和动物福利机构通力合作,政府会继续严厉打击残酷对待动物行为。
同时,渔护署一直就遗弃动物积极地采取执法行动。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如狗只畜养人及任何人容许其狗只在公众地方游荡而未能作出妥善管理,亦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在采取执法行动时,如果在缺乏任何证人或所搜集的证据未足以超越「合理怀疑」的门槛而未能就遗弃动物立案检控,渔护署会考虑能否采取其他可行的执法行动,包括对未有妥善管理狗只的畜养人作出相关检控。
由于有关个案的犯罪动机和背后原因都不尽相同,而强制每一个曾触犯残酷对待动物或遗弃动物罪行的人士接受心理辅导或修读动物福利相关课程未必是最恰当的做法。
此外,就有关《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下狗只必须接种疫苗及领牌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宠物狗只传播狂犬病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基于公共卫生的角度,必须对狗只传播狂犬病作出预防和控制。另一方面,宠物猫只感染狂犬病及在社区传播狂犬病的风险较狗只为低。虽然现行法例并没有要求猫只主人必须为其猫只接种疫苗或植入微型晶片,但猫只主人可自行委托执业兽医为其猫只接种流行病或狂犬病疫苗,及植入微型晶片以作识别。
有关议员提到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要求在交通意外中涉及动物时,扩大需要通报警方的动物范围。我们会跟进研究。
就成立「动物警察」专队的建议方面,据了解,美国、英国及澳洲等地方均没有设立专责处理残酷对待动物案件的警察队伍。就香港执法情况而言,现时所有警方接获的残酷对待动物案件均会交由刑事调查队处理,而刑事调查队的人员受过专门训练,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调查技巧跟进严重刑事案件,包括有关动物受残酷对待的个案。再者,所有由刑事调查队处理的案件都由一名刑事侦缉总督察监督,以确保调查手法一致及达至警队要求的专业水平。
由于每个警区的罪案分布及趋势有所不同,所以在各区调配人手打击该区重点罪案的策略也会有所不同。视乎人手的调配、案件的性质、案件的严重程度及当区罪案的趋势,各警区指挥官都会就该区的情况制订合适的策略打击罪案。在有需要时,各警区指挥官可考虑派队伍专门调查及分析与残酷对待动物有关的罪案,希望更全面及针对性地作出侦查,以尽快破案及防止同类案件再发生。目前,全港有13个警区有指派特定调查队处理残酷对待动物的案件。
此外,警方在二○一一年推出「动物守护计划」。计划包括渔护署、爱护动物协会、兽医组织、保护遗弃动物协会和香港城市大学的动物医学院。「动物守护计划」目的是从教育、宣传、情报收集及调查四方面,巩固相关持份者的合作,协力打击残酷对待动物行为。计划亦包括为警务人员举办训练课程及座谈会,以进一步提升警务人员对有关罪行的专业知识及调查技巧。在「动物守护计划」的框架下,各持份者会继续保持紧密沟通,为打击残酷对待动物共同努力。
警方会继续透过持续的训练提升前线警务人员处理残酷对待动物案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课题已经纳入学警基础训练课程、见习督察基础训练课程、警员进修训练课程及标准侦缉训练课程内。
除了警方的报案专线(999)外,爱护动物协会亦为受残酷对待的动物提供医疗服务,及设有一条24小时的热线电话,供市民提供怀疑残酷对待动物个案的信息,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
至于规管动物繁育及售卖活动方面,在今年三月已经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透过发牌制度加强规管买卖动物和狗只的繁育及售卖。我们亦把狗只繁育和买卖纳入新的规管架构,主要是考虑到狗只是最受欢迎的宠物,而根据渔护署过往执法的定罪及调查的个案数目,狗只的福利受到损害的比率往往较其他种类的动物为高。新的规管制度至现时已经实施了三个月。
根据现行的规例,所有动物售卖活动包括网上动物交易活动同样受到规管。在新修订后,渔护署要求所有牌照/许可证持有人在提供其狗只作出售时,均须在有关的任何广告、网站或其他形式的宣传品上,刊登其牌照/许可证号码及狗只的晶片号码。
自二○一○年起,渔护署已成立一个专责调查小组,负责监察在网上刊登有关动物售卖及寄养活动的广告。调查小组亦会定期巡查售卖宠物用品及提供与宠物有关服务的店铺,以防止及侦查任何非法售卖活动。如发现任何可疑的非法活动,该小组会作深入调查(例如「放蛇」),为日后可能进行的检控工作搜集证据。直至现在亦没有强而有力的证据显示,网上出现大规模的非法售卖动物活动,或有关情况日趋严重。我们亦未有发现海外有地方全面禁止网上刊登广告贩卖动物。现时,我们亦没有计划全面禁止网上售卖动物或刊登有关广告。
至于处理流浪动物,我们一向采取积极态度鼓励市民领养动物,以减少流浪动物的数目及保障它们的福利。渔护署会评估所有捕获的流浪动物,对健康状况良好、性情温驯和适合被领养的动物,渔护署会转交动物福利机构供市民领养。只有因健康或性情理由被评定为不适合供领养的动物,才会以安乐死作人道处理。事实上,多个国际性动物组织(包括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均认同,若在已经实施各项的情况下,捕获的流浪狗只数目过高或不适合被领养,让它们安乐死是合适和人道的解决方法。
渔护署亦一直十分注重动物管理中心(中心)的环境卫生及存放动物的健康,各中心会进行恒常消毒及清洁工作。由于中心实际是一个动物检疫及观察的地方,基于生物保安及公众健康的理由,一般并不容许公众人士参观。虽然如此,渔护署一直协助动物福利团体安排领养动物,亦特别准许经预约的伙伴动物福利团体到中心领养合适的动物。
渔护署已在二○一七/一八年度预留150万元,向动物福利团体提供财政资助,包括为获领养的动物进行绝育,以及设立动物领养中心及改善领养中心设施等。现时,与渔护署合作的伙伴动物福利团体有16间,分布于本港不同地区提供动物领养服务。渔护署将所接收的动物透过这些团体让公众领养,能提供更多的服务地点,和更能切合现时社会的需要。渔护署欢迎其他动物福利组织申请成为合作伙伴,加强领养动物的服务。由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渔护署提供予动物福利团体安排领养的狗只及猫只比率分别增加了6.7%及8.9%。
此外,「捕捉、绝育、放回」流浪狗的一个试验计划亦已于二○一五年展开,并将于二○一八年完成。渔护署会密切监察有关进展,并会在试验计划完成后考虑未来路向。
为保障建筑地盘员工的安全及地盘饲养狗只的福利,渔护署已制定一套守则,订明应采取的管制措施,包括为狗只领取牌照、注射疫苗,以及在建筑地盘完工后妥善安置有关狗只。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赋予的权力,负责监管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建筑物条例》并为此就结构和消防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订定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及规管地盘的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管。由于在私人建筑地盘饲养狗只并不涉及地盘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管,故不受《建筑物条例》的规管。渔护署会与屋宇署的同事积极向建筑业界推广上述守则,鼓励相关人士遵守守则,从而保障狗只的健康及福利。
至于在管理流浪牛方面,我们不断研究各项优化的措施,其中一项主要措施是「捕捉、绝育、搬迁」计划,捕捉游荡并经常阻塞交通的牛只,为它们绝育后迁移至较偏远的地区。计划可有效减少牛只重返市区或道路的情况,以至减低牛只造成滋扰和交通意外的机会,而大部分经迁移的牛只健康良好。渔护署亦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设置「牛路坑」的技术可行性及实用性。
为了让我们可以掌握实际上市面上宠物食物的情况和评估其安全是否构成问题,渔护署亦即将展开一项研究,聘请专门的机构检测在本港巿场出售的宠物食物。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该条例适用于一般货品,包括宠物食物,而「商品说明」涵盖货品的成分、产地来源等资料。市民如怀疑宠物食物的商品说明有虚假,亦可向香港海关举报。
至于在社区增加动物与人共融的活动空间,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大都会,市民对于容许宠物进入公众休憩用地等课题持有不同的意见。我们需要在现有法例的基础上,在公众的不同意见和有利于动物福利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而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辖下研究动物权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刚于这星期一的会议上就有关课题作出讨论。
就容许乘客携带宠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方面,根据运输及房屋局提供的资料,本港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率很高,每天平均超过1 200万乘客人次使用,占整体出行人次约九成。现时,规管不同公共交通服务的法例并无限制陪同视障人士的领行犬登上,而法例亦让公共小巴、的士、非专营巴士和渡轮营办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乘客携带宠物乘搭。至于铁路和专营巴士方面,所涉及的附例或规例禁止乘客携带宠物(陪同视障人士的领行犬例外)登上港铁和专营巴士。由于港铁和巴士分别为地下载客集体运输系统及地面载客集体运输系统,乘客量高、车厢内的空间有限,在个别时段亦甚为挤迫,在考虑是否让市民携带宠物使用公共交通服务时,我们亦须平衡各方需要,包括顾客及宠物在较局促狭迫的环境的反应及对其他乘客的影响。运输署会继续留意市民对这课题的意见,以决定是否应该改变目前的安排。
公众宣传及教育对推广动物福利工作非常重要。渔护署成立了专责队伍,负责制订、推行和深化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宣扬以负责任的态度饲养宠物的信息。在过去一年,渔护署举行了超过90场学校讲座,令学生认识到爱护动物及保障动物福利等信息。此外,署方亦参与由其他志愿团体举办的六场教育和宣传活动。为鼓励宠物主人为动物进行绝育,署方向所有经伙伴团体成功领养的动物(包括猫、狗及兔),提供免费绝育服务,以及向提供廉价或免费宠物绝育服务的动物福利团体提供资助。
渔护署会继续与动物福利团体合作,加强推广负责任宠物主人的信息及动物福利方面的工作。现时,渔护署已着手编写饲养不同动物相关的知识供市民参考。我们会继续与动物福利谘询小组成员,共同编写不同的动物饲养守则,向市民进行推广教育。
教育局指香港学校课程一向重视价值观教育。在七种首要培育的价值观和态度中,包括「关爱」、「尊重」、「责任感」及「承担精神」能帮助学生建立对动物应有的价值观和态度。「爱护动物」的课题亦纳入学校的课程,例如小学常识科的核心学习元素涵盖了「培养爱护动植物的态度」及「尊重和爱护所有生命」的学习重点,中学伦理与宗教科亦有探讨以动物作实验所涉及的道德问题等。此外,学校亦运用各种学习机会,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经历,培养他们相关的价值观和态度。相关的网上学与教资源已上载到教育局一站式学与教资源平台,当中包括教育局及相关机构所制作的学与教资源。教育局亦与相关机构举办教师专业培训和支持它们举办活动,宣扬「关爱动物、尊重生命」的信息。
至于动物设施及善终服务,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合适地点设置狗厕所或狗粪收集箱,供放狗人士使用。食环署现时在公众地方设置约450个狗厕所及1 800个狗粪收集箱。狗厕所每日至少清理两次,而狗粪收集箱则每日清理一次至八次不等。食环署会定期检讨,并按需要及实际情况增加有关设施及清理频次。
至于动物善终服务方面,一如其他行业,这服务的营运者必须遵守各相关法例及地契条款,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我们目前没有计划为此成立发牌制度。
根据现行机制,如何保育有价值的物种(例如中华白海豚等)如果会受到工程项目的影响,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将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限制施工方法、工序或时间、实施缓解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对生态敏感地区,例如海洋生态或任何其他具保育价值的动物的影响。所有生态缓解措施必须按环境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并透过适当的环境监察及审核机制确保其落实和施行。其他保育海洋生态的措施包括设立人工鱼礁;设置生态补偿生境,以及保护受影响的稀有或具特别存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移植或原址保育珍贵的动植物或珊瑚品种;及设置新的海岸公园等。
至于野猪处理,在过去数年,野猪对居民造成滋扰的投诉急剧上升。部分数目过多的野猪种群可能会影响卫生环境及破坏农作物,当它们受到惊吓或挑衅后亦可能会作出攻击行为。由于现时并无有效的人工绝育方法控制野猪繁殖,世界各地一般以捕猎的方法控制野猪数量。因此,渔护署认为有必要保留民间野猪捕猎队,作为处理严重野猪滋扰个案的其中一种方法。
为回应社会对处理野猪滋扰的不同诉求,渔护署现正评估使用先麻醉后野放的方式处理野猪滋扰。渔护署亦正开展为野猪进行「捕捉、绝育、搬迁」的试验,评估绝育及搬迁对控制野猪滋扰的可行性。然而,这些措施在本地的成效仍有待观察。为了更有效控制本地野猪的数目及减少野猪与人的冲突,渔护署将全面检讨处理野猪滋扰的工作,并邀请本地及外国的野生动物保育专家分享经验及提供协助,以制订一个更全面的野猪管理计划。
至于加强濒危动物的管理,香港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根据本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规管濒危物种的进出口及本地贸易,藉以在本港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
部分列于《公约》附录I或附录II的物种会在本港用作宠物用途。野生的附录I物种的商业贸易一般已被禁止;如果有关的附录I物种是由《公约》秘书处登记的圈养繁殖作业所繁殖的,该动物则会被视为野生附录II物种。任何人管有非野生的附录I或活生的野生附录II物种作商业用途,必须领有渔护署发出有关的有效管有许可证,同时,根据许可证的条件,出售的店铺亦须于店内显眼位置展示许可证。
此外,环境局于二○一六年开始推行本港首份《生物多样性策略及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以保育生物多样性、支持本港的可持续发展。这计划提出四个主要范畴,共67项具体行动。主要范畴包括加强保育措施、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促进知识及推动社会参与。落实《行动计划》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因此,政府已成立跨部门小组,由环境局局长出任主席,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监察进度。
主席,我就议案中提及的主要议题作出扼要的回应,谨此陈辞。我希望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稍后再作适当的补充或回应。多谢主席。
完
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