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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提出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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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240章)提出的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为了在港珠澳大桥通车后,妥善管理使用香港口岸和香港连接路的车辆,政府会采取合适的交通安排。我们有需要对相关交通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为有关交通安排提供法律基础。

  政府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已把法例修订提交立法会审议。当中涉及修订《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以下简称第374Q章,目的为香港连接路订定下列事项,包括(一)界定行车方向;禁止部分种类车辆使用最左线;要求车辆除非超越其他车辆,否则必须使用最右线;在超越其他车辆时,禁止从该其他车辆的右边超越;(二)订定快速公路的交通标志和道路标记;以及(三)伸延涉及上述规定的现有驾驶罪行和豁免范围,及交通标志和道路标记的应用。

  现时违反第374Q章规例中部分行车规定的定额罚款,载列于《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240章)的附表。随着上述对第374Q章规例的修订,我们须对第240章的附表作出相应的修改,包括修订相关的现行罪行项目编号和描述,以及参照现行规定,引入适用于香港连接路的罪行,以确保行车安全,保障相关道路使用者。

  有关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包括上述第374Q章规例以及第240章附表的修订。我在此特别感谢陈恒镔主席所领导的小组委员会,对有关修订作出了详细的审议。根据立法会的程序规定,属「先订立后审议」的第374Q章规例修订的审议期限已经在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届满,并获得通过。所以,我们今天对属「先审议后订立」的第240章附表,作出相应修订。

  主席,我现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240章)第12条提出动议,修订附表中有关《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的罪行。在议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会进一步对《定额罚款(刑事诉讼)规例》(香港法例第240A章)附表中的表格一,即定额罚款交通罪行的通知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并在稍后提交立法会审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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