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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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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提升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管制度,以履行香港作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成员的责任。

  正如我刚才动议二读打击洗钱(修订)条例草案时所说,虽然多年来香港已经建立了一套稳健有效的规管制度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但随着金融市场及安全环境不断转变,相关的国际标准也持续改进。香港在某些范畴上还未能符合特别组织的建议,其中之一是没有法例规定公司须披露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目前《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须披露法律上的拥有权(例如其成员、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资料,但没有要求公司备存最终实益拥有人的资料。

  根据特别组织的要求,我们建议修订《公司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

(i)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对公司持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及法人(下称「重要控制人」)、向他们发出通知,以及取得有关其身分的准确及最新资料;以及

(ii)备存公司重要控制人的登记册,载入有关控制人身分的所需详情,以便应要求供执法人员查阅。

  上市公司会获豁免遵守有关规定,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已订有更严格的制度,规定每家上市公司须备存股份权益登记册。

  适用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分为须登记人士和须登记法律实体两类。须登记人士是指对公司的拥有权权益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个人(例如持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票权或股份),或凭借其他方式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个人。

  另外,任何法律实体,不论是否在香港组成或成立为法团,如符合相关指明条件,并且在该公司拥有权链状架构中处于紧接该公司之上的位置,即属适用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

  适用公司须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存放在其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订明地方。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香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为执行与防止、侦测或调查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关的目的,要求查阅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适用公司不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或拒绝按要求予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属刑事罪行,公司及其负责人可被处罚款,金额与《公司条例》现时所订明公司没有备存会员、董事及公司秘书登记册的罚则相若。对于不遵从有关通知书规定的人士或法律实体,我们建议施加相若的罚则。若任何人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或回覆公司通知的文件中,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亦属违例。

  主席,我们已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立法建议。我们亦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至三月五日就立法建议进行公众谘询。整体而言,政府提出加强规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建议,获得广泛支持,而现时的草案内容亦已经吸纳了谘询期间所收到的主流意见。

  特别组织是少数香港以独立成员身分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全球致力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之际,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重要一员,必须切实执行特别组织的要求,加强我们的规管制度。正如我先前所说,香港将会在二零一八年接受特别组织其他成员国的相互评估,有关建议对于我们履行特别组织订明的相关责任非常重要,同时可减少企业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我希望立法会可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便修订条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提升香港作为透明、可靠兼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公信力。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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