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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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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
 
  为了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管制度,并履行香港作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成员的国际责任,政府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订明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进行指明交易时须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
 
  特别组织在一九八九年成立,就打击洗钱及防止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订国际标准。作为特别组织的成员以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有责任与国际社会共同致力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虽然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管框架大致稳健有效,但随着金融市场及安全环境不断转变,相关的国际标准也持续改进。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在某些范畴上还未能符合特别组织的建议,其中之一是没有法例规定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下称「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进行指明交易时,须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
 
  考虑到特别组织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的建议、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所界定的范围、以及该等行业人士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政府建议修订《打击洗钱条例》,将涵盖范围由金融机构扩大至包括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以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以上四个行业从事指明交易时,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订明的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由于律师、会计师和地产代理目前已经由各自的监管机构进行专业自我规管,我们建议借助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专业会计师条例》和《地产代理条例》分别适用于上述三个行业的现有规管制度,执行《打击洗钱条例》订明的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法例规定。香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地产代理监管局会获赋予法定监察权力,确保相关专业遵守《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如有违规,上述监管机构会按照相关法例就专业失当行为所定的现行调查、纪律和处分机制处理。
 
  至于在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方面,目前香港并无具有法定权力的机构,负责规管或监督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我们建议于公司注册处下成立发牌制度,以执行适用于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法例规定。任何有意在香港进行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士,除非另获豁免,否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执法方面,法例会赋权公司注册处处长调查违规个案,以及施加纪律制裁。
 
  考虑到这些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风险较金融机构为低,如果他们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下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我们不建议对他们施加任何刑事制裁。
 
  主席,政府已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立法建议。我们也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至三月五日期间谘询了持份者,收集受影响界别对立法建议的意见。整体而言,政府提出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制度的建议,获得广泛支持。大部分回应者赞同立法建议的整体方向和原则以至基本纲领。他们也支持政府的观点,同意立法时应力求平衡,以减低规管对受影响行业带来的负担和合规成本。我们已根据收到的意见修订立法建议部分内容,并已在条例草案中反映。
 
  作为特别组织成员,香港即将于二零一八年接受其他成员国的相互评估。假如我们不采取行动填补现行规管制度的不足,香港的评级势必受到负面影响。更甚的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洁营商地点的声誉也会受损。维持现状并非可行方案。因此,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保持香港金融市场和营商环境稳健。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立即跟进有关落实细节,希望条例草案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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