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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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长官梁振英见证下,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和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今日(六月二十八日)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是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框架下签署的新协议。
《投资协议》是内地首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开放投资准入的投资协议。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并于二○一八年一月一日实施,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投资协议》包括双方对投资准入的实体义务承诺。除协议列明的26项不符措施以外,内地承诺给予香港投资和投资者享有与内地投资及投资者相若的国民待遇,更在特定部门给予香港较其他外资更优惠的市场开放。协议的最惠待遇条款,表明内地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和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待遇,也会延伸至香港的投资和投资者。由于已实施的《服务贸易协议》已涵盖服务业的投资准入承诺,《投资协议》会涵盖《服务贸易协议》范围以外的投资准入(包括制造业、矿业和资产投资,即「非服务业」)。
*《投资协议》订明双方在保护及便利投资的承诺,例如限制投资被征收,补偿损失及投资和收益可转移至外地等。协议亦设立解决机制,处理投资者涉及另一方政府执行协议的实体义务的争端。《投资协议》下有关投资保护及便利的条款适用于服务业和非服务业的投资。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整理和更新《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配合香港和内地的发展趋势及需要,为双方以后更紧密合作打好基础并提供具体方向。协议把「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和次区域经贸合作纳入《安排》的制度性框架下,为香港具有优势的产业提供参与国家发展策略的机遇。《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主要新增合作内容载于附件。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大内地对香港开放的力度,推动《安排》升级。内地与香港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提升《安排》至现时一般全面自由贸易协议的水平,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为两地持续增长的投资活动,订立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措施,建立明确及稳定的投资环境,并推展双方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交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两份新协议令《安排》成为一份更全面的现代化自由贸易协议,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四个重要支柱,确保香港业界在内地市场继续享受最优惠准入待遇。
有关《安排》的详情及最新资料,可浏览工业贸易署的专题网页(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完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