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规管推销过程中举行的抽奖游戏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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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有不少年轻创业者向本人反映,他们为了推销产品和服务,引进了一些抽奖游戏和活动,以吸引人流到访实体或网上店铺。然而,执法当局指称他们在未领有「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或「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等相关牌照下经营博彩活动,并表示可能会引用《赌博条例》予以检控。该等创业者又指出,该等游戏和活动在邻近地区颇为盛行而且在当地并不违法,但本地法例却过于严厉,窒碍了他们发展业务,亦令他们提心吊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引用《赌博条例》就推销过程中举行抽奖游戏或活动进行执法的详情(包括发出口头警告和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被定罪者的判罚);是否知悉有多少种涉及的游戏或活动在邻近地区可在无须申领牌照下合法地进行;
(二)相关牌照的现行规定和罚则于何时订立;会否从方便营商的角度出发,并因应资讯科技的发展步伐和网上商贸活动的实况,就推销过程中举行抽奖游戏或活动的规管进行检讨,包括检视相关的牌照规定和罚则是否仍切合时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小本经营者指出,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和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申请收费分别为港币1,590元和3,200元,加上其他牌照条件(例如前者须要在香港流通的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公布抽奖结果,而后者则须领有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为数不少的成本,当局会否考虑放宽该等牌照申请的条件和调低其收费?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辉议员的质询,现答覆如下:
博彩游戏种类繁多,各地有关博彩游戏的法例或规管方式亦有差异,难以直接比较;而不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背景、习惯观念等客观因素与香港不尽相同,其他地区的做法亦未必直接适用于香港。
在香港,规管博彩活动的《赌博条例》(第一四八章)在一九七七年颁布,并在一九八○年至二○○六年期间作多次修订。
政府的政策是不鼓励赌博。这是因为不受规管的赌博活动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欺诈、未成年人士参与赌博、高利贷等,并可能成为黑社会和犯罪活动的收入来源。《赌博条例》下的相关罚则,正是为了阻吓未经准许的赌博活动,避免市民受这些活动威胁。
过去三年(即二○一四至二○一七年三月),曾有一宗案件引用《赌博条例》第九条(即非法筹办奖券活动)作出检控,但被起诉人士最终获判无罪。
「推广生意的竞赛」、「有奖娱乐游戏」等活动涉及博彩游戏,如未获批准而进行这些活动,最高罚则与一般大众认为较严重的赌博罪行一致,是为了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名目作变相赌博;而为了达到阻吓目的,我们认为现时的最高罚则是合适的。法庭会根据案情的严重性作判决。举例来说,有商户在未有申请「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下,在网上举办抽奖活动作宣传,因此根据《赌博条例》第九条被控非法筹办奖券活动;而《赌博条例》中规定,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最高500万元及监禁七年。在衡量案情后,该商户东主获准以自签1,000元守行为方式换取律政司不提证供起诉。
同样地,在订定牌照条件方面,政府亦是秉持不鼓励赌博的原则而订定。例如,政府不容许有关游戏或竞赛提供现金奖、要求赢取奖品的机会不应是参与「有奖娱乐游戏」的唯一动机、「推广生意的竞赛」筹办者不得收取参赛费用,而竞赛不得成为该业务的核心部分或吸引力来源等。
此外,部分牌照条件是为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而订立。举例来说,议员提及「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其中一项规定,是举办「有奖娱乐游戏」的处所,必须领有《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的相关牌照。这是因为「有奖娱乐游戏」一般会吸引人流聚集,所以我们要求有关持牌处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以保障公众安全和秩序。
至于议员提及的另一项「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的条件,是要求筹办者由竞赛游戏抽签或评选日期起计十天内,须在香港流通的中文及英文报章各一份公布结果详情,并将有关剪报的副本一份送交牌照处。有关牌照条件是为了确保持牌人会以公开、透明方式公布抽奬结果,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政府会因应实际情况,检讨有关条文规定,在方便营商和保障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例如刚刚提及在报纸上公布竞赛游戏结果的规定,便曾于二○○二年修订,由「须由抽签日期起计七天内,在两份中文及两份英文报章公布」,放宽为现时「由抽签日期起计十天内,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报章公布」;而因应时代转变,牌照处现时亦接受筹办者于网上报章刊登结果,但顾及部分市民或仍未习惯网上阅读,牌照事务处要求持牌人须在至少一份印刷报章刊登抽奖结果。
至于牌照收费方面,政府现时政策是收费水平一般应订于足以收回提供有关服务所需全部成本。《赌博条例》下各项牌照收费是以按同一「用者自付」的原则厘定,旨在向申请人收回签发牌照的成本。牌照处会定期检讨牌照收费水平。
完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