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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终止妊娠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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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合法和非法进行的终止怀孕医疗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十年每年分别在(i)养和医院、(ii)明德国际医院、(iii)仁安医院及(iv)玛丽医院接受终止怀孕医疗程序的孕妇人数,并按她们所属的年龄组别(即12岁或以下、13至16岁、17至20岁、21至25岁、26至30岁、31至35岁、36至40岁及41岁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二)鉴于玛丽医院是现时唯一一所进行终止怀孕医疗程序的公立医院,是否知悉现时轮候接受该医疗程序的人数;过去五年,每年在玛丽医院接受该医疗程序的孕妇的平均及最高轮候日数分别为何;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玛丽医院拒绝进行终止怀孕医疗程序的个案宗数及其原因;现时玛丽医院分别有多少名医生及护士负责提供进行该医疗程序,以及该程序的平均单位成本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当局侦破非法进行终止怀孕医疗程序的案件数目;及

(五)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接受非法终止怀孕医疗程序后身体不适的病人在各公立医院急症室接受治疗?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条例)第47A(3)条规定,终止妊娠的医疗程序必须在政府医院、政府诊疗所或卫生署署长为该条的施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而宣布为认可的医院或诊疗所内进行。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认可的医院/诊疗所如下:

港怡医院
香港港安医院--司徒拔道
香港养和医院有限公司
广华医院
明德医院
北区医院
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博爱医院
威尔斯亲王医院
玛嘉烈医院
伊利沙伯医院
玛丽医院
赞育医院
将军澳医院
香港港安医院--荃湾
屯门医院
仁安医院
基督教联合医院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湾仔指导所) 

  根据条例第47A条,进行终止妊娠的注册医生须向卫生署署长提交终止妊娠的通知。根据卫生署的资料,二○○六年至二○一五年香港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明德医院、仁安医院和玛丽医院的合法终止妊娠数字如下:
医院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香港养和医院有限公司 1 584 1 656 1 460 1 251 1 117 1 071 1 393 1 751 1 882 1 636
明德医院 281 272 256 183 214 171 207 309 344 373
仁安医院 3 067 2 993 2 733 2 506 2 332 1 937 2 419 4 281 3 774 3 305
玛丽医院 695 750 874 697 371 653 648 785 682 634
注:二○一六年的相关统计数字正在整理中,暂时未能提供。

  卫生署是根据联合国的报告格式备存全港整体按年龄组别划分的合法终止妊娠数据,该署并没有备存个别医院按年龄组别划分的数字。

  二○○六年至二○一五年在认可的医院或诊疗所按上述年龄组别划分的合法终止妊娠数字现存资料如下:
年龄组别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0至14岁 32 30 43 28 29 32 30 16 22 18
15至19岁 1 164 1 199 1 129 1 052 950 1 011 938 874 859 774
20至24岁 3 201 3 099 2 900 2 583 2 385 2 504 2 361 2 137 2 035 1 950
25至29岁 2 837 2 905 2 833 2 565 2 356 2 549 2 344 2 179 2 149 2 042
30至34岁 2 549 2 612 2 568 2 305 2 280 2 320 2 263 2 278 2 197 2 074
35至39岁 2 350 2 300 2 414 2 192 2 064 2 208 2 156 2 098 2 007 1 987
40至44岁 1 231 1 222 1 155 1 162 1 042 1 126 1 087 964 982 937
45岁
或以上
146 148 156 141 125 114 119 107 108 108
年龄不详 0 0 1 0 0 0 0 0 0 0
总计 13 510 13 515 13 199 12 028 11 231 11 864 11 298 10 653 10 359 9 890
注:二○一六年的相关统计数字正在整理中,暂时未能提供。

(二)本港设有妇产科服务的公立医院均可进行终止妊娠医疗程序,玛丽医院并非本港唯一一所提供终止妊娠医疗程序的公立医院。公立医院妇产科部门会按孕妇临床医疗需要,以及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终止妊娠医疗程序。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没有备存轮候终止妊娠医疗程序的人数及相关轮候时间的统计数字。

(三)公立医院妇产科部门在向孕妇提供终止妊娠医疗程序时,需要两名注册医生对孕妇及其未满二十四周的胎儿进行评估,若诊断结果均确定持续怀孕会对孕妇构成生命危险或严重身心健康问题,或者婴孩出生后在身体或精神上有严重残障,注册医生需根据香港有关法例,替孕妇进行终止妊娠医疗程序,并向卫生署呈报有关个案。医管局没有备存因为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进行终止妊娠医疗程序的个案的统计数字。

  由于负责处理终止妊娠医疗程序个案的医护专业人员同时亦为其他病人提供各种临床服务,医管局未能独立计算公立医院处理终止妊娠医疗程序的人手及开支。

(四)根据保安局的资料显示,有关条例第46条「施用药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堕胎」及第47条「意图导致堕胎而取得药物等」过去五年的相关执法数字如下:
 
年份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6条
施用药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堕胎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条
意图导致堕胎而取得药物等
拘捕
(人数)
检控
(人数)
定罪
(人数)
拘捕
(人数)
检控
(人数)
定罪
(人数)
2012 2 1 0 1 0 0
2013 7 1 0 1 0 0
2014 2 0 0 0 0 0
2015 0 2 2 0 1 0
2016 2 2 2 2 0 0
2017
(一至三月)
3 1 1 0 0 0

注:就每个案件而言,拘捕、检控和审结可能并非在同一年份内完成。

(五)医管局并无备存病人因非法进行终止妊娠医疗程序引致各种症状而到急症室就诊的统计数字。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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