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流产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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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早前,有一名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女士向本人求助,表示多番周折才获准从某公立医院领回死胎。此外,该医院拒绝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证明书》),以致她未能安排把死胎火化及安葬。该医院建议她把死胎当作宠物火化,令她十分气愤。据悉,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现时将不足24周的死胎视作医疗废物处理,亦不会就该等死胎签发《证明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五年,全港有多少宗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个案;当中死胎父母获准领回死胎的个案数目,以及被领回死胎的安葬事宜;
(二)医管局决定把不足24周的死胎视作医疗废物处理的理据为何;当局会否检讨有关安排,使其更顾及死胎父母的感受;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医管局医生拒绝就不足24周的死胎签发《证明书》的做法有否法律依据;如有,详情为何;医管局会否改变该做法,以回应部分死胎父母的诉求;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国麟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回应如下:
(一)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没有备存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个案数目。至于经医管局核准后所领回的不足24周流产胎数字,医管局只备存二○一五年及以后的数据,相关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 获医管局核准领回 不足24周流产胎的数目 |
二○一五 | 2 |
二○一六 | 8 |
二○一七(截至六月十五日) | 13 |
总数 | 23 |
上述23宗个案当中,根据领取者向医管局提供的资料,有15宗获安排在私营坟场土葬,另有八宗获安排在私营设施火化。
(二)及(三) 「非活产婴儿」的定义是建基于医学界对胎儿的怀孕周数和重量是否足以让他/她在出生时可存活的共识。在香港,医学界将「非活产婴儿」界定为怀孕达24周或以后出生而未有生命迹象的婴儿;如怀孕周数不详,则定义为出生时体重逾500克而未有生命迹象的婴儿。这定义载于香港妇产科学院的指引,亦有其他国家采用同一定义。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8条,医生可为「非活产婴儿」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条例》表格13)。医管局会密切注视其他地方的定义和香港妇产科学院指引的任何最新进展,以检视是否有需要更新该定义。
至于没有「婴儿非活产证明书」的其他流产胎,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医管局会让父母领回流产胎处理;而未被领回的流产胎,医管局会按照有关法例处理。
完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6分
香港时间12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