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私营医院的投诉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一名市民在一所私营医院接受治疗时遇到医疗事故。他的父亲其后向该医院追究责任,但被告知该医院及其辖下分科诊所日后均不会再为其家庭成员提供任何医疗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接获关于私营医院拒绝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投诉;若有,个案宗数为何;

(二)现行法例有否对私营医院拒绝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作出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设立专责部门或机构处理市民就私营医院的医疗服务质素及医疗事故作出的投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卫生署为符合有关房舍、人手和设备条件的私营医院进行注册。卫生署亦已公布《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订明规管准则及良好实务标准,以加强病人安全和提高服务质素。

  《实务守则》规定私营医院须就不同范畴(例如病人入院政策、病人护理、病人权益及处理投诉)制订政策及程序,而为病人提供服务时,须一视同仁,不可因病人的年龄、性别、信仰、种族和残疾而有所区分。同时,私营医院在接收病人时,须确保其服务及设施可切合病人的需要。

  另外,私营医院可因应其营运模式,自行决定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对象。病人是否在某所私营医院接受治疗,亦取决于主诊医生的专业判断及病人的选择。上述情况,均不在第165章和《实务守则》的规管范畴之内。

  二○一二年至今,卫生署接获七宗未能在私营医院取得服务的投诉。有关个案皆涉及医院因未能就投诉人或其家人的病情需要或期望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服务,而建议有关人士另寻其他医疗机构,以接受适切的治疗。经调查后,并未发现有关医院违反《实务守则》的规定。

(三)现行《实务守则》要求私营医院须设立机制,处理病人或其代表所提出的投诉,有关机制须包括接受、调查和回应投诉的程序,以及回应的时限。医院须有指定人员处理投诉,并在院内张贴充足告示通知病人投诉的渠道。各私营医院须定期向卫生署提交投诉摘要。

  卫生署亦透过其网页公布针对注册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倘若市民对注册医疗机构的服务有意见,可按有关渠道向卫生署作出投诉。

  政府已向立法会提交《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就私营医疗机构推行新的规管制度,以取代现有的第165章及《诊疗所条例》(第343章)。其中,《条例草案》会订立两层的投诉管理制度,以处理在新制度下对受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所作出的投诉。第一层设于服务提供者层面,由私营医疗机构直接处理投诉。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按规定设立及实施处理投诉的机制。第二层是成立一个独立的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处理在服务提供者层面未能解决的投诉。《条例草案》会赋权投诉委员会调查投诉,并因应调查结果向卫生署署长作出建议、向有关机构建议改善措施,及/或转介投诉予规管机构以作出跟进行动。投诉委员会并可就投诉管理政策向卫生署署长提供意见。《条例草案》会列明投诉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调查权力。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