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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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会成立的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下称「专责委员会」)于本年二月初开始运作。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下称「梁先生」)近月多次就专责委员会负责研究的事宜(下称「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并曾把其对该委员会的拟议主要研究范畴的修订建议送交该委员会的一位委员。据报,行政长官办公室特别助理承认曾替梁先生下载上述研究范畴。因此,有市民关注政府有否运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人员处理公务的时间,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内的设施),就有关事宜向梁先生提供协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根据现行安排,哪些职位的政府人员负责协助处理行政长官和本会议员之间的书信来往,包括该等书信的送递及存档事宜;
(二) 自专责委员会开始运作至今,政府有否运用任何公共资源协助梁先生,把他对有关事宜的口头或书面意见送交该委员会的任何委员;若有,运用的次数和涉及多少位委员;及
(三) 自专责委员会开始运作至今,政府有否运用任何公共资源协助梁先生,拟备及发表涉及有关事宜的文章或讲话;若有,详情为何,包括该等文章的数目和讲话的次数,以及涉及的政府人员数目,并按职位列出该等人员耗用的时间?
答覆:
主席:
就姚松炎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后,我现答覆如下:
就议员指控行政长官介入立法会「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下称专责委员会)的工作,行政长官在过去一个月已经全面和清晰地解释事件的因由,详细表达了他的立场和多次详尽回应事件,包括于六月一日亲自到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回答议员的质询。行政长官认为这个专责委员会的拟议研究范围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他有权向专责委员会表述他对委员会的拟议研究范围的观点,以及当专责委员会进行研究的时候,向它提供有关事实的权利。就有关专责委员会的工作,行政长官亦表达了他的两项原则。第一,要尽快完成调查,这件事不应该拖下去;第二,有关调查范围一定要全面,他不希望将来有遗漏一些事情没有调查。行政长官根据上述两项原则,就专责委员会的研究范围提出意见。行政长官认为他作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专责委员会的研究范围全面、公正而准确,以及要求专责委员会尽快完成研究。
行政长官已经于五月十八日致函专责委员会,就研究范围正式提出意见,但至今仍然未收到委员会的任何回应。
正如前政务司司长及我本人多次回应议员质询时指出,该「离职协议」纯粹是UGL与梁先生作出不作竞争协议,用以确保梁先生离职后不会接受其他竞争对手的聘任、另立公司与UGL竞争,或向戴德梁行挖角,从而确保戴德梁行被收购后的商业价值不受损害。此协议是一项不公开的商业安排,属商业惯例。有关的协议及款项源于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而非由于他日后会提供任何服务。在「离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从没向UGL提供任何服务,UGL亦已经发表声明公开确认这一点。
在申报方面,行政长官就任时已经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记录在案。至于现行的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并无要求就上述「离职协议」作出申报,更何况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及与UGL订立「离职协议」,皆早于他当选行政长官,而他当时亦已经辞任行政会议成员。
姚议员关注政府有否运用公共资源,就上述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协助。行政长官作为特区的首长,既接受社会监察,也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资源,处理及澄清有关外界对行政长官的评论或指控。举例来说,行政长官过往多次就立法会议员、传媒及公众人士就有关事件的查询作出回覆,这些回覆均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人员协助处理。此外,本会过往亦曾多次就有关事件作出讨论及质询,特区政府亦有派出相关公职人员向本会交代。
正如我刚才提及,就专责委员会的研究范围,行政长官认为他作为当事人,有权向专责委员会表述他对委员会的拟议研究范围的观点。有关工作透过行政长官办公室进行,并无不妥。
至于行政长官与各界(包括立法会议员)的书信来往,一般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人员按惯例及个案性质处理。处理行政长官的书信来往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之一,因此并没有就个别个案分开统计所耗用的时数及相关资源。多谢主席。
完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4分
香港时间13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