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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提出的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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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十四日)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提出的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提出的议案。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下称九巴)批出为期十年的新专营权。新专营权于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自从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所有巴士专营权已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我们因此根据一贯做法,建议立法会通过议程所载的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再适用于九巴的新专营权。

  就此,我感谢立法会为审议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对决议案并无异议。

  按目前《条例》第5(3)(b)条,除非相关的条文得到立法会藉通过决议不予施行,否则《条例》下的「利润管制计划」便适用于专营权。

  「利润管制计划」令专营巴士公司在厘定车费时既能收回成本,亦能赚取预设的指定利润水平,变相令巴士票价与专营公司的利润水平直接挂钩,巴士票价因而须按预设的指定利润水平相应调整。

  过去,前立法局及社会曾强烈批评,指出在「利润管制计划」下,不论专营巴士公司的表现优劣如何,仍保障其利润水平,削弱了营办商提升成本效益和减少开支的意欲,这变相鼓励巴士公司过度扩张及提高资产价值。有鉴于此,当时的行政局于一九九二年决定「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此后批出的巴士专营权。自此,在每次批出新的专营权后,政府均会在前立法局及回归后的立法会动议通过决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该等新专营权,至今就其后批出的巴士专营权已通过22项这样的决议案。

  政府同意,应修订此再无现实需要的法例条文。待有合适机会时,例如需要对《条例》其他条文作出修订时,政府会考虑一并处理。在此之前,政府会继续以决议案的途径,以达至令「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新专营权的目的。

  由于「利润管制计划」已不适用于任何巴士专营权,因此政府在与九巴商议新专营权时,已清楚表明新专营权不会有准许收益的安排;新专营权内亦没有准许收益的安排。政府早前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交代新专营权商议进展时,亦已表明若九巴获批新专营权,将会提请立法会藉决议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该新专营权。

  (代)主席,我动议通过议案,使《条例》第27、28、29和31条不适用于九巴的新专营权,令该专营权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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