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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中医药(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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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中医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7年中医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以下赋予卫生署署长法定权力发出中药安全令的立法建议。

  在二○一四年三月,卫生署基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指令一个持牌中成药批发商从市面收回两款未经注册的中成药。该批发商其后申请司法覆核,质疑卫生署署长作出收回指令的法律权力。二○一五年五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此司法覆核案颁布判案书时总结,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卫生署署长并无合法权力指令有关批发商收回该两款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并裁定卫生署署长在欠缺合法权力的情况下发出回收令属于越权。

  虽然现行法例已要求有关持牌中药商设立和维持一套收回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制度,但根据上述的司法覆核案的判决,卫生署署长并无合法权力指令持牌中药商收回中药材或中成药。另外,当局亦对《中医药条例》作出检讨,发现目前《中医药条例》或其附属法例并无条文规定,无牌商户必须收回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中药材或中成药。

  就此,当局认为有需要修订《中医药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从而赋予卫生署署长法定权力,命令任何人士从市面收回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中药材或中成药,藉以加强规管。

  就此,我们建议修订《中医药条例》,赋权予卫生署署长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中药材、中成药及/或在中成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可藉中药安全令禁示销售该等中药或相关产品,以及指示把已销售的中药或相关产品从市场回收。

  我们同时建议引入上诉机制,受中药安全令约束的人士可就卫生署署长的决定提出上诉,以确保所有个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此外,我们会清楚列明发出中药安全令、更改令及撤销令的方式和效力,让业界明白其责任和命令的运作细节。为有效和顺利地执行中药安全令,我们亦建议修订相关条文,包括修订《中医药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内有关送达通知和命令的条文,列明送达有关通知或命令的方式,例如亲身送递、邮递或留在其相关地址;以及修订《中药规例》(第549F章)内有关设立和维持一套管控制度的条文,令中药材、中成药及/或中间产品得以迅速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全部回收。

  我们建议,受中药安全令约束的人士,如不遵守或拒绝遵从命令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两年。建议的罚则与现行违反《中医药条例》其他规定所订的罚则大致相同。

  在谘询工作方面,卫生署在二○一七年一月至二月就拟议的法例修订谘询公众和业界,为期七个星期。期间,该署与16个中药商商会举行会议,并为个别持牌中药商举办了六场简介会。公众和业界普遍认同有需要修订法例,并支持立法建议。

  我们已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介绍我们的修例建议。委员普遍支持所建议的法例修订。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可以早日完善香港中药的规管机制,令市民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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