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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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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于今年三月提交立法会审议,目的是更有效实施关乎税务事宜的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

  法案委员会召开了两次会议,并邀请了持份者表达意见。我要特别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令审议工作顺利完成。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提高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并为实施经合组织所订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的新国际标准作好准备。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一直监察各税务管辖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进度,并倡议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络,以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配合这工作,经合组织和欧盟已分别开始制订「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列入名单与否的其中一项准则,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进度和网络的涵盖范围,当中包括要求所交换的资料须涵盖至少二零一七年下半年起的财务帐户资料。

  正如我在动议《条例草案》二读时表示,我们必须因应国际间新近的发展,加快扩展自动交换资料网络的步伐,并尽快采取行动,备存由二零一七年下半年起的财务帐户资料,准备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有关修订可确保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得以有效实施之余,亦不会对财务机构带来过度的合规负担。

  为落实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税务条例》现时已载有一份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但名单上只有两个税务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条例草案》连同我将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由今年七月一日起把这名单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增加至75个,当中包括11个已确认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及64个准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准伙伴)。这64个准伙伴包括以下三类:

(一)有关税务管辖区已向经合组织表示有意与香港订定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或由经合组织建议的税务管辖区;

(二)香港税务协定伙伴当中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以及

(三)欧盟所有成员国。

  政府日后对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作出修订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

  法案委员会就修订建议作出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我希望在此回应委员和持份者较为关注的三个事项。

  第一是申报规定。有持份者建议容许财务机构可选择提交二零一七年全年的资料,而非只是二零一七年下半年的资料,以及在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资料前,由财务机构保存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拟议的申报规定应与香港对经合组织作出的承诺一致。财务机构只提交二零一七年下半年的资料,可避免客户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或查询,而且提交半年资料只属一次性特殊安排。为确保资料的完整及安全,财务机构应每年向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是关于私隐保障及资料保密。我们明白法案委员会及代表团体,就确保纳税人的私隐和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的关注。政府高度重视这基本要求,我希望指出,《条例草案》不会改变现行在《税务条例》下适用于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私隐及资料保障要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障纳税人的资料,香港只会与已签订特定交换资料协定,并符合经合组织就保障资料私隐和保密的标准及相关要求的税务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资料。

  我亦希望强调,对一般香港市民而言,如果他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会在这计划下将他们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

  第三是有关支援及宣传。我们明白财务机构因履行新责任所带来的额外工作。在二零一六年年中订立自动交换资料的法律框架后,政府已推出一连串措施,包括电视宣传影片和电台声带、海报及小册子,提升公众对此新国际标准以及财务机构责任的认知,并协助财务机构向其客户解释有关新要求。此外,税务局已设立特定网页提供有关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资讯,以及为财务机构制订指引和举办多场研讨会,让他们理解有关申报要求。

  待立法会通过有关修订后,政府会推出新一轮的宣传,透过经更新的宣传影片和声带、海报及小册子,让公众了解主要的改变。此外,我们会修订相关财务机构指引。

结语

  代主席,为使香港更有效落实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减低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香港必须由今年七月一日起扩大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有关工作时间表实在非常紧迫。

  此外,我们仍须推行相关措施,包括在香港落实《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尽快扩展自动交换资料网络。就此,我们刚于六月五日告知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政府计划将《多边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并打算于今年十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有关建议。

  代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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