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医疗专业人员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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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现时,26个卫生服务专业的从业员合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卫‍生服务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鉴于当中16个专业并未纳入任‍何法定注册制度,该等专业的从业员(例如临床心理学家、言‍语治疗师和营养师)提供的服务缺乏足够监管,以致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和市民的健康未受保障。另一方面,在已纳入法定注‍册制度并受监管的专业中,当局只就其中五个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成立了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有该五个专业的从‍业‍员‍指出,其管委会的成员全部由政府委任,而且现任主席均是医生或牙医而非业内从业员;该等安排造成缺乏专业自主的情况,亦未能有效推动其专业的发展。就各卫生服务专业的规管及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为尚未纳入法定注册制度的卫生服务专业制订有‍关制度,以确保其从业员提供具专业水平的服务,从‍而保障市民的健康;
 
(二) 会否参考香港医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法,修订《辅助医‍疗‍业条例》第5条,订明各辅助医疗业的管委会须‍有‍一‍半成员由业内从业员选出,而其主席须由该等管‍委会的业内成员互选产生,以体现专业自主;及
 
(三) 政府会否引入「直接就诊,公开转介」的机制,容许需‍接‍受物理治疗、职业治疗、临床心理治疗等卫生服务的病人选择经医生转介,或直接联络有关专业人士以‍取‍得服务,以及各卫生服务专业的从业员可互相转介病人,以建立更具弹性的医疗体系?
 
答覆:
 
主席:
 
  就医疗专业人员的规管而言,许多先进国家或地区同时采用法定和非法定的机制。香港特区政府与国际做法类似,也是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方针,规管本港的医疗专业人员。

  现时本港无须进行法定注册的医疗专业人员,大部分是透过以学会为本的自愿注册安排进行自我规管。在学会为本的注册计划下,相关医疗专业团体实行注册制度,并公开会员名单,让公众在寻求相关医疗服务时可作为参考。该些专业团体一般会透过制定专业守则及设立质素保证和纪律机制,维持会员的专业水平。
 
  就叶刘淑仪议员所提出的三个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在二○一三年,申诉专员就政府当局如何监管无须进行法定注册的医疗专业发表报告。总括而言,申诉专员认为,虽然并非所有医疗专业均必须进行法定注册,但政府应与相关专业团体及学会加强联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及为团体提供有关监管和服务水平的指引。
 
  政府认同以学会为本的自愿注册安排是重要而且有效的。政府决定推出认可医疗专业注册先导计划,目的是在专业自主的原则下,加强目前相关专业以学会为本的注册安排,确保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为市民提供更多资讯,协助他们作出决定。

  计划以「一个专业、一个专业团体、一份名册」的原则运作。香港中文大学赛马会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学院为计划的独立认证机构,订定六大方面的认可标准,包括管治架构、运作成效、风险管理和质素改善、注册标准、教育和培训要求,以及名册的管理。个别医疗专业团体必须达到由认证机构订定的要求及准则,方能获评定为「认可医疗专业团体」(下称「认可团体」)。

  认可团体在业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具备有效的运作机制。认可团体亦须管理有关专业的名册,并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其会员符合专业水平。公众可透过认可团体查阅其医疗专业人员名册。认可团体亦会获准使用认可标志,标志可用于其网页及签发予会员的注册证明书,以便公众识别。其会员亦可在名片上使用特定的名衔。如公众投诉个别医疗专业人员,认可团体亦会按照其投诉机制处理及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并向公众公布纪律处分结果,让公众知悉。
 
(二)医疗专业规管机构为规管医疗专业的法定机构,其组成必须反映其使命,即保护市民健康及利益。另外,亦须考虑规管机构的职能、个别专业的情况,以及各持份者的意见。在考虑医疗专业规管机构的组成时,除了专业自主的考虑外,我们亦要考虑增加选举委员是否能达到医疗专业规管机构的使命及平衡各界利益。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下称「条例」)第5条订明,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即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务化验师、视光师和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必须从管理局成员中委任。条例第3条订明,管理局的组成不多于18人,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四名公职人员、来自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及香港理工大学各一名合共三名人士、来自每个辅助医疗专业各一名合共五名人士,以及其他四名非公职人员。

  条例第5条规定政府不可从「从每个辅助医疗专业中各一名」委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按现时法例,五个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一职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界别人员出任。管理委员会主席是以个人身分获得委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人选的能力、专长、经验、诚信和对公众服务的承担。人选的专业背景可以是考虑因素之一,但委任的决定经考虑全面的因素后作出。现时,政府并无计划修改条例硬性规定主席人选的专业背景。

  政府已就本港的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进行策略检讨,旨在就如何应付预计的医疗人力需求,以及促进专业发展提出建议,以确保本港医疗系统得以持续发展。策略检讨涵盖《辅助医疗业条例》下规管的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务化验师、视光师和放射技师专业。

  就医疗专业的规管架构方面,策略检讨的范畴亦包括法例规定规管组织的组成,当中亦会检视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及其辖下的委员会的组成。我们即将公布策略检讨报告,并会在谘询持份者包括管理局及委员会和业界后,落实策略检讨的建议。
 
(三)在专业自主的原则下,现时相关管理局及委员会透过专业守则订定各专业的实际医疗作业程序及转介机制。根据现行相关的辅助医疗专业的专业守则或法例,除视光师外,各辅助医疗专业在一般情况下所检查或治疗的病人,应是经由订明人士例如医生转介,以确保在合法医疗诊断下有合理医学转介原因,否则可被视为违反既定的专业守则而导致有关管理局及委员会采取纪律行动。
 
  然而,每个专业的转介机制具有不同程度的弹性,例如在紧急情况及某些情况下,物理治疗师可能需要向非转介的病人进行治疗,但在该等情况下,物理治疗师必须确保所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是绝对局限于物理治疗从业员曾受训练从事的工作。

  我们知悉个别医疗专业已就转介机制进行研究工作,例如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工作小组,专责检讨现时转介病人的规定。

  政府尊重各管理局及委员会的维持专业水平的决定。如有需要,政府会提供适切的协助。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