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因非法让与被法庭定罪
***********************
最近两名「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业主及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其中一名单位业主及有关财务公司日前被法庭定罪。另一名单位业主因没有到庭应讯,针对该单位业主的案件被押后处理。
上述两宗案件一同于六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聆讯,涉案的资助房屋单位分别位于九龙东头(二)邨及大埔富善邨,两名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同一间财务公司各自签署了一份法定押记/第二法定押记,将各自的资助房屋单位作抵押,因而被检控。最终,法庭裁定该财务公司及其中一名资助房屋单位业主罪名成立,有关财务公司所干犯的两张传票各被判罚款九千元,有关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则被判罚款二千元。
发言人表示:「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由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让与等罪行的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共发出41张传票,当中33张成功定罪,判罚款二千元至八万元不等。
完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香港时间15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