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规管涉及违法商业活动的共享经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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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答覆:
问题:
共享经济的理念是透过分享或出租个人拥有的闲置资源创造经济价值。近年,共享经济平台在世界各地方兴未艾,而共享的资源有住宅单位或房间、车辆、泊车位等。出租该等资源一般受当地法例规管,包括有关经营者须领有相关牌照。例如,在香港经营租出期少于28天的短租处所,以提供住宿地方的人士须按《旅馆业条例》领取牌照,而有关处所在消防装置、楼宇结构等方面亦受到严格规管。有酒店业人士反映,有人透过共享经济平台经营无牌宾馆,该等无牌宾馆对他们造成不公平的竞争,而入住无牌宾馆的旅客亦欠缺保障。关于规管涉及违法商业活动的共享经济平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掌握目前有哪些涉及违法商业活动的共享经济平台在香港营运;若然,涉及的商业活动,以及当局对该等违法商业活动进行执法的情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有否研究海外国家或地区规管共享经济平台的经验,包括就此制定的法例;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采取措施,规管涉及违法商业活动的共享经济平台,以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及消费者的利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共享经济,是指不同的人,透过资讯互通,分享闲置的资源或服务的一种新兴经济活动。共享经济的运作模式,是建立具互信机制的平台,有效连系资源或服务供应者及需求者,降低交易成本。有倡议者认为,共享经济促进与人共享,可减少资源浪费。随着通讯科技、互联网及流动装置的普及,加上社交媒体、云端运算、大数据、网络支付及评价系统日渐成熟,加速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科技发展亦有助降低门槛,为创新者及中小企提供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冲击传统商业模式,尤其对中介、代理及生产商等行业影响最大。共享经济亦挑战部分行业的规管架构和经营模式。现时某些业务只能由特定的专业人士经营,例如出租车、旅馆、银行、租赁等,均受监管机构及相关法例规管,而共享经济可引发各种问题,包括品质保证、消费者安全、监管困难等,部分业务的营运模式甚至可能违反现行法例。
特区政府致力推动创新及科技发展,以带动经济转型及多元化发展,提升市民生活质素。然而,我们必须强调,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任何行业的发展,包括创科产业,都必须以合法方式进行。任何人以「共享经济」为名,经营违法业务,是不能接受的。香港法例是经过详细研究及社会广泛讨论,最后由立法会制定。这是我们尊重及珍惜的恰当程序,即英文所说的due process。若大多数人意见认为某法例不合时宜,应由有关当局详细研究,并由社会公开讨论,以探讨有没有理据及需要作出修例。任何罔顾法纪,影响市民大众安全及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亦不能容忍。有关的执法部门会继续按法例规定,对违法经营的商业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议员的问题内提及不同的共享经济活动,包括旅馆和运输等政策范畴。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们的回覆如下: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提供的资料,在香港经营旅馆受《旅馆业条例》规管,目的是确保拟作旅馆用途的处所,在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的安全。根据该条例,「旅馆」是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范围内,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人士提供收费的住宿地方。在香港经营旅馆,必须领取相关牌照。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致力打击及扫荡无牌旅馆。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牌照事务处曾就454宗涉嫌无牌经营旅馆的个案作出检控。至于针对无牌旅馆经由互联网或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出租住宿地方的情况,牌照处已加强情报收集工作,包括成立专责小队,浏览互联网及流动手机应用程式上的出租平台等,以搜寻怀疑无牌旅馆的资料,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牌照处亦透过广泛宣传,包括在互联网张贴信息,呼吁旅客应选择入住持牌旅馆,以保障自身安全。
另外,运输及房屋局表示,就共乘出租汽车服务或网约车而言,政府对于使用不同的应用科技,包括网络或手机程式召唤出租汽车,持开放态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时,亦必须合乎法规,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倘若载客取酬的服务可不受规管而任意扩展,等同鼓励「白牌车」活动,令公共交通系统无法继续有序规划,动摇现时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服务的根基,影响其高效可靠及长远健康发展。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52(3)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另外,根据该条例第52(5)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的私家车。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针对违规行为,警方一直严厉执法。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警方曾就38宗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
主席,我想强调,香港有很多成功的创科项目和产业,都是以合法形式进行和经营的。「创新就可违法」这种主张,我们绝不苟同。我刚才提及,以共享经济为名进行的非法旅馆及非法载客取酬活动,在世界各地亦引起不少争议,未有一致的处理方案。相关的政策局会密切留意各地的发展,以作参考。
多谢主席。
完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