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例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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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以规管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有以下主要建议:
 
  • 限制以销售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违例者可处第5级罚款(即五万元);
  • 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违例者可处第5级罚款;
  • 规定在当面分发的售卖或供应地方展示一个载有订明通知的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违例者可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
  • 规定在遥距分发中须加入订明通知,并收到买方或收受方的年龄声明,违例者可处第4级罚款;
  • 授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委任卫生署的公职人员采取执法行动。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七日)说:「现行法例并无禁止领有酒牌的处所、未领有酒牌的处所,如酒类商店、便利店和超级市场,及以遥距方式如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递,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为了未成年人的整体福祉着想,我们认为有必要修订法例,而建议的罚则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够的阻吓力,与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为方便业界遵从建议规管制度下的规定,卫生署会拟定详细的指引。」

  「此外,为进一步呼吁公众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酒精相关危害的影响,卫生署在二○一六/一七学年加强宣传工作,透过举办一连串全港活动宣传饮酒的害处,包括推出专题网站、举办学校与家长研讨会、与学校校长会面,以及派发以年轻人及家长为对象、针对不同年龄的教材,包括小册子及海报。卫生署会继续争取学校支持宣扬无酒生活的信息,实践『年少无酒』的愿景。」

  《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将于六月九日在宪报刊登,并于六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