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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保障受雇于外判服务承办商的工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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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有不少非技术工人受聘于外判服务承办商(承办商),为政府部门提供清洁及保安服务(外判工人)。据报,上月一名年老外判清洁工人,于工作期间怀疑因工作过劳而病发,并被同事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该事件引起市民关注外判工人的劳工权益有否获足够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事件发生后,当局有否跟进该名工人的最新健康情况;有否调查有关的承办商就外判工人的工时、工作量及工作环境所作安排是否合适,以及该承办商有否违反雇佣合约、外判服务合约或劳工法例;

(二)鉴于据报该名工人的工作量不合理地高,当局会否调查有关外判服务的工作量与人手比例是否合理;会否把该比例列为外判服务招标机制的评审项目之一;

(三)鉴于据报有部分承办商为了节省成本而暗中削减所聘用的工人数目,当局有否调查各承办商有否按外判服务合约聘用足够的工人;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检查相关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录,以及进行突击巡查或「放蛇」行动;如没有调查,原因为何;

(四)是否知悉,现时外判工人当中,没有与承办商签订连续性雇佣合约的百分比;当局会否在外判服务合约中订明,承办商必须与外判工人签订连续性雇佣合约,以保障工人的劳工权益;

(五)有否就承办商(i)给予外判工人(特别是清洁工人)休息时间和空间的下限,以及(ii)安排该等工人的工作量及时数的上限作出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作出有关规定;及

(六)现时把服务外判的政府部门有否机制及措施,让外判工人就承办商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或雇佣合约作出投诉;如有,过去五年,当局接获多少宗该等投诉,并按投诉内容列出分项数字;承办商竞投新的外判服务合约时,会否因有针对他的投诉经查明属实而被扣分?

答覆:

主席∶

  根据政府的采购规例,采购服务的部门必须订立机制,监察服务承办商的表现是否符合合约的要求,以及遵守合约条款。

  在谘询劳工处及采购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服务合约的四个主要部门(即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食环署提供的资料,该名清洁工人为食环署清洁服务承办商的替假员工,每日均被安排到不同岗位替补放假的员工。事发当晚,该名工人因呼吸系统感染不适而入院,食环署人员当晚即到医院探访,并随即安排承办商通知其家属及安排替假人手,而该名清洁工人现正在家中休养。

  食环署表示,该名清洁工人的工作时间由晚上11时至翌日早上6时半,工作时数为7.5小时。事发当晚,该名清洁工人被安排在合约范围内的部分街道进行清扫两次,工作量与其他清洁工人相若,并没有过分繁重。食环署认为,在现阶段未有证据显示承办商违反任何合约条款或劳工法例。待有关清洁工人康复后,食环署会联络他作进一步调查。

(二)食环署表示,聘请该名清洁工人的承办商于深宵时段在合约指定地点提供清扫街道、清理垃圾桶及收集袋装垃圾、清洁公厕及于垃圾收集站服务,涉及19名清洁工人。食环署人员每晚均会检查承办商员工每天的出勤纪录,并到现场巡视有关清洁工人的工作表现,以确保承办商按合约要求提供服务。在过去一个月,食环署人员未有发现承办商员工于深宵时段有任何缺勤纪录,导致个别员工工作量增加的情况。

  现时,部门可按运作需要,在评分制度中加入合适的评审准则,包括工作量与人手比例。就食环署而言,在投标者提交的管理及工作计划中,已包括员工数目、职位、工作时间/更次/范围等。有关计划已纳入食环署的标准评分制度,成为评审项目之一。
 
(三)根据上述四个主要采购部门的资料,有关部门均会密切监察承办商的工作表现。有关的详细资料,请见附件一。如发现承办商的不当行为,部门会作出适当的跟进,包括将个案转介有关的执法部门或机构跟进。
 
(四)现时,所有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服务合约承办商,必须与非技术员工签订由劳工处制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如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至少十八小时,他便属受雇于「连续性雇佣合约」。因此,雇员是否受雇于「连续性雇佣合约」,视乎承办商及有关员工之间协定的服务时期及每周工作时数。上述四个采购部门并没有就签署「连续性雇佣合约」设硬性规定,亦无备存没有签署「连续性雇佣合约」员工的百分比。
 
(五)现时,所有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服务合约承办商,必须与非技术员工签订由劳工处制订的「标准雇佣合约」。承办商须在「标准雇佣合约」中订明员工的用膳时间及每天准予工作时数上限。
 
  在休息时间及设施方面,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雇主必须在合理及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确保其雇员得到适当的休息。为此,劳工处已发出《休息时段指引》,阐释雇主(包括政府清洁服务合约承办商)应透过协商订定既适合雇员、又能应付业务运作需要的休息时段安排,包括为连续长时间工作的雇员安排适当休息时间。各采购部门亦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承办商员工提供合适的休息设施。如场地已设有供公众及/或职员使用的休息设施,承办商聘请的员工一般也可使用。
 
(六)上述四个主要采购部门会采取不同的措施,认真处理非技术员工的投诉。这些措施包括成立中央调查队,跟进承办商违反雇佣规定的投诉;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及与工人会面,查询有关雇佣事宜的情况;及于服务合约期届满前三个月,安排在工作处所张贴告示,提醒非技术员工查证他们在雇佣合约终止时,是否符合资格获发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等,并展示有关的电话热线,以便工人向有关当局作出查询/投诉。
 
  在过去五年,上述四个采购部门收到就承办商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或雇佣合约的投诉的分项数字,请见附件二。
 
  如承办商没有履行指定的合约责任(包括工资、每天工作时数上限、与非技术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及以自动转帐方式支付工资予非技术工人),采购部门会向有关承办商发出失责通知书。每发出一次失责通知书,承办商便会被扣一分。如承办商在截标日期之前的36个月内被扣满三分,其所提交的标书在扣满三分当日起计的五年内将不获考虑。

  在上述四项范畴以外,房屋署亦会将承办商违反其他事项或「标准雇佣合约」未涵盖范围的事项予以记录。此等记录将会在有关承办商之表现评核或竞投新合约时作为扣分或考虑因素。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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