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监管局收取保费征费的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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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星期五(六月九日)在宪报刊登《保险业(征费)令》(《征费令》)及《保险业(征费)规例》(《规例》),以期让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七日)表示:「虽然政府预留了6.5亿元拨款用以成立保监局和支持该局的初期运作开支,长远而言保监局会在财政上独立于政府。《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赋权保监局向保单持有人收取征费和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收取各项费用。立法会已批准,各项由保险公司缴付的费用将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发言人补充:「保监局会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入征费,以减低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具体而言,征费会先按保费的0.04%收取,然后按年逐步调升至0.1%的目标水平。此外,征费将设有上限。在征费率达0.1%时,长期保险保单及一般保险保单的征费上限分别为100元及5,000元。」
保监局会透过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收取征费。保单持有人须在每次缴付保费时向保险公司缴付征费。
根据《修订条例》,如保监局在某财政年度中的储备金在扣除折旧及所有准备金后,为数超逾其预算营运开支的两倍及保监局没有未清偿债项,则保监局须以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减低征费为出发点,谘询财政司司长。
《征费令》和《规例》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