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促请下任行政长官重启政改」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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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正如我们很多的政策一样,政制发展是需要有它的目标作为这项政策的内涵所在,我认为政制发展必须符合两个原则性的目标。第一,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二,可以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我相信未来在议会内和在社会上讨论政制发展时,均需要将这两个原则性的目标铭记于心,设计我们的政改方案。当然,具体来说,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须合宪、合法、合理和合情。
合宪方面,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我们属于国家其中一个地方。刚才梁国雄议员提到单一制国家,的而且确,(单一制国家)相对于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来源和权力配置是不尽相同的。单一制国家的权力来自中央,然后授权予地方;联邦制国家则由地方授权予中央,即是联邦,当中最大分别是剩余权力及授权问题,以往在政改的讨论中已详细(阐述),我不需要多说。不过,分别或重点是,我们的宪制安排、政治制度的改变,以至特首的任命等,均从授权而来。我们的授权是从国家而来,大家可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条文指国家在有需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当年已达成此事;至于特别行政区内的制度,根据宪法,均由中央决定我们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所以在合宪或宪制的角度而言,任何政改方案都要将国家主权和关于政治制度的决定权放在应有位置。
主席,在合法方面,当然要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以及在《基本法》延伸方面,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每一次启动政改时的相关决定,来作为依归。如果大家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特别是第四十五条,我在开场发言亦提到,合法的其中一个要求是要符合《基本法》内的设计。刚才说过,授权是来自中央,所以整个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三部分。第一个是提名、一个是选举,一个是任命。根据这个授权,提名权将来会授权于提名委员会,而并没有授权予其他渠道,所以任何提名方式如果是超越提名委员会的话,都是不符合宪制及法律要求。选举权将来会是「一人一票」、合资格选民的普选;任命权方面,则授权予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相关任命。
主席,在合理方面,大家都知道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是双首长,即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亦同时是特区的首长;行政长官是双负责的,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亦要对中央负责。由于行政长官的身分、权力和责任的重要,加上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的体制,对特首的产生办法有较高的要求,我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看法。
最后一点是合情,「情」有几方面。第一是国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阐述(general comment)中提到,《公约》没有规定全世界所有国家也要实行同一个政治制度,而是需要根据历史、文化及社会情况等因时制宜及因地制宜。故此,在合情方面,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一个单一制度,而是要符合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情况,特别是刚才提到的宪制情况和法律要求等。合情的另一个「情」是民情。主席,市民当然非常希望早日实现「一人一票」普选,包括我自己,可惜的是两年前在议会中被否决。不过,民情方面除了是希望早日实现「一人一票」之外,我认为更大的民情是希望社会能够繁荣稳定,正如我刚才所讲的原则性目标,而且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过程中,我相信市民都希望能够有一个依法、循序渐进和务实、踏实的安排,相信市民最不希望原地踏步,而是希望有所进步,所以将来在设计政改方案时,希望议会可以留意民情这一点。最后是社情,刚才有议员提到香港现在,特别是下一任政府,是否应该以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为主?政制发展由于在政治上比较敏感,亦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是否应该暂缓呢?这个当然有待下一任政府和特首决定,但我个人认为,其实经历了过往几年政改所引起的纷争和矛盾,大家可能要「停一停,谂一谂」,冷静下来,汲取上一次失败的经验和教训,然后才考虑重启,似乎效益会比较好。在此之前,最近社会上吹起和解、沟通等的气氛,我认为这些都是好事,希望和解的气氛能够持续及发扬光大。
多谢主席。
完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8分
香港时间19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