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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提升羁留设施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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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五年《死因裁判官报告》曾就一名男子在警署羁留室自杀身亡的事件向警方提出建议:(i)增加闭路电视摄录机数量或调较闭路电视摄录机角度以监察各羁留室内的情况、(ii)安排承办商定期检查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影像系统及录影功能,以及(iii)设置更多屏幕以长时间显示各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录影片段,以便监察各羁留室内的情况和确保闭路电视摄录机运作正常。关于防止警署内被羁留人士作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警署内被羁留人士企图自杀的个案数目;
 
(二)过去十年,每年警署内被羁留人士死亡的个案,并按年列出(i)死亡原因、(ii)涉及的警署名称及(iii)死者生前被羁留的原因;
 
(三)现时被羁留人士在进入羁留室前须接受的身体搜查的详情;警方有否采取身体搜查以外的措施,防止被羁留人士作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四)现时(i)设有羁留室的警署数目,以及(ii)在羁留室外走廊设有闭路电视摄录机的警署的数目分别为何;警方有否指派警务人员专责监察闭路电视画面;部分羁留室外走廊未有设有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原因;及
 
(五)警方有否评估上述报告所提建议是否可行;有否落实该等建议;如有落实,至今动用多少开支和人手,以及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警务处一直履行对被警方羁留人士应有的谨慎责任,保障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及安全。就梁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过去五年被羁留人士于警署内「自残/企图自杀」及「死亡」的相关数字载于附件。警务处没有备存在二○一二年之前的有关数字。
 
(三)为尊重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及防止不必要的搜查,警务处现时将搜查范围分为三个级别,包括第一级(无需脱去衣服)、第二级(脱去衣服)及第三级(脱去内衣)。
 
  当有关人士被警方拘捕后,会被带到负责管理该警署羁押被拘留人士设施的警署值日官席前以决定进行羁留搜查的范围。值日官会考虑一系列与被羁留人士有关的因素,例如被羁留人士所涉嫌干犯的罪行、刑事纪录、在涉嫌犯罪时和被捕后展示的暴力程度、所展示的自杀倾向、以往伤害自己的纪录(如知悉)等。
   
  每次羁留搜查的范围须视乎当时环境,并须与有关情况相称和合理。值日官考虑因应上述因素决定羁留搜查的范围后,会向被羁留人士解释原因。如被羁留人士对于搜查有任何关注或异议,可向值日官提出。值日官会重新考虑其决定。为确保有关人员遵守搜查程序,督导人员会定期审核系统内有关搜查被羁留人士的纪錄,并跟进任何违反搜查程序的个案。
   
  另外,警务人员必须有充分理据方可进行涉及脱去内衣的搜查,不可以例行进行该类搜查。在进行该类搜查时亦须顾及被羁留人士的私隐及尊严,例如该等搜查只可在有私隐保障的地方进行,并确保除负责进行、见证或监督羁留搜查的人员外,其他人士不会看到有关搜查。
   
  如被羁留人士有严重及暴力罪行纪录、曾使用枪械或炸药犯案、涉嫌或被控以上述罪行、曾经越押或相信极有可能会逃走,或明显或已知有自杀倾向等特别情况,会被列为须受「特别看管」,而案件主管需要通知分区指挥官及值日官,以便作出特别安排,包括与其他被羁留人士分隔及单独羁押在羁留室内,以及在押送时必须使用连手镣炼等。
 
  除此之外,为确保被羁留人士及其他可能会与他们接触的人士的安全,警方亦已引入手提金属探测器。每个羁留设施有值日官负责被羁留人士的接管、安全、保安和福利,并于其更份内定时巡查有关羁留设施。各阶级的督导人员亦会定时巡查有关羁留设施。警方会在羁留设施空间容许的情况下,尽量遵行一人一羁留室的收押原则。
   
  此外,警方一直尽力提升现有、新落成及未来落成的警署内的羁留设施。警务处于二○○八年对羁留管理政策作出全面检讨,并已于二○一二年或之前于所有羁留室实行了多项改善措施,例如加装热水淋浴设施、加强保障私隐及在羁留室外通道安装告示板,展示被羁留人士权利的通告等。
   
  与此同时,警方自二○一○年开始改善条件合适的报案室的环境及提升羁留设施的安全水平,当中已完成的包括中区警署、荃湾警署及黄大仙警署,相关改善措施包括为临时羁留处及羁留室改装强化纤维玻璃幕墙或铁网,及墙角边缘全部改为磨圆设计。至于新落成的警署(如油麻地警署),警务处亦加高了羁留室内地下至天花板的高度以防止被羁留人士接触到天花板的结扎点。警方会继续在可行的情况下改善现时警署的羁留设施及研究未来羁留设施的设计,为被羁留人士提供更安全的保障。有关警署提升工程仍然持续进行中。
 
(四)现时,警务处辖下42间警署中共有33间警署设有羁留室。这33间警署均设有闭路电视监察羁留室通道及出入口的情况,并由报案室人员轮流值更以闭路电视监察有关情况。
 
(五)警务处重视死因裁判法庭于二○一五年所作出之建议,并已于二○一五年四月起即时落实,包括安排承办商定期检查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影像系统及录影功能,及确保有特定屏幕长时间显示羁留室通道及出入口。警务处亦对有关于羁留设施内加装闭路电视的可行性,包括有关建议对被羁留人士的私隐的影响及保安安排等进行研究,并一直就如何跟进死因裁判法庭的建议与律政司商讨。有关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中。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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