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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向应用创新及科技的初创企业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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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向应用创新及科技的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政策局进行政策检讨或立法工作时,会否就创新及科技的应用事宜进行评估,并谘询相关创新及科技产业人士;如会,有关的谘询工作由个别政策局负责,还是统一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的投资推广署负责;当局会否检讨现行谘询有关业界的做法;
   
(二)是否掌握并非设于香港科学园或数码港内,以及其他非使用共享工作空间及非参加各样创业培育中心及加速计划营运的初创企业的资料;如掌握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如何收集该等资料;如否,会否考虑搜集有关资料;
   
(三)过去五年,每年相关政府部门有否收到初创企业就政府政策或现行法规窒碍其发展而求助,以及当中有否涉及违规的业务或营运模式;如有求助,按内容列出相关资料及分项数字;
   
(四)投资推广署现时向初创企业提供什么支援;该等支援有否包括有关政府政策及法规的谘询服务,以协助初创企业合法地经营业务;如否,现时哪个政策局及政府部门提供该等支援,以及创新及科技局(创科局)及辖下的创新科技署现时有否提供该等谘询服务;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创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否研究如何避免新制订的政府政策或新制定的法例扼杀初创企业的发展,例如参考新的基本工程项目须进行文物影响评估的规定,设立内部机制,规定新政策须因应需要进行创新及科技发展影响评估;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相关研究?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五)各政策局在制定政策或进行立法工作时,会就其政策范畴的事宜,谘询相关持份者,并作通盘考虑,平衡各方面的因素,以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为依归。如涉及创新及科技(创科)应用事宜,创新及科技局会向有关政策局及部门提供意见及支援。
   
  我们留意到部分创科项目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争议。由于这些项目往往需要调整现有的生态系统,牵涉多个持份者,影响深远,各地的政府和监管机构仍在研究这些复杂的课题,未有一致的解决方案。相关的政策局会参考其他地区处理这些课题的发展和经验,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相关的措施。然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任何行业的发展,包括创科产业,都必须以合法方式进行。
   
  为推动香港的创科发展,政府已成立由财政司司长领导的创新、科技及再工业化委员会,以较高层次及跨局的方式,讨论及提出适切的发展策略和工作重点,以加强持份者(包括业界)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二)为了解创业生态环境的发展情况,投资推广署自二○一四年起进行周年调查,访问香港主要共用工作空间、创业培育中心和企业促进公司的营运者。该署二○一六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二○一六年年中,香港共有1 926间初创企业,使用不同的共用工作空间或参加各样的创业培育中心和加速计划。投资推广署并没有在上述地方以外营运的初创企业的资料。
   
  此外,创新科技署在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推出大学科技初创企业资助计划,支援大学团队成立科技初创企业,将其研发成果商品化。初创企业在申请有关资助时,会向相关大学及创新科技署提供其资料,作处理拨款申请之用。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共有122间初创企业获得资助。
   
  我们会继续与相关部门研究如何搜集更多有关科技初创企业的资料,以了解它们在香港的营运情况。
   
(三)根据创新及科技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民政事务局和运输及房屋局的记录,各局并没有初创企业因现行政府政策或法规窒碍其发展的求助个案。
   
(四)根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提供的资料,为协助有意在香港发展业务的外地初创企业,投资推广署提供多项专业支援和实用资讯,包括提供相关行业法例的要求、提供签证申请指引、介绍相关政府资助计划、提供银行联络方法及介绍初创企业生态系统持份者等。
   
  如有初创企业就政府政策或规例向投资推广署查询,该署会因应个别情况,向有关的政策局或部门索取资料或在有需要时协助安排跨部门会议,以便该初创企业在制定业务计划和实施细则时,可考虑到相关的政府政策或规例的要求。虽然如此,初创企业作为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业务符合法规。
   
  创新及科技局及其辖下的创新科技署并没有恒常机制向初创企业提供有关政府政策及法规的谘询服务。如接获该类查询,我们会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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