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政府外判服务标书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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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部门现时一般采用评分制度评审外判服务的投标书,并把标书在技术和价格所得评分在总分数分别所占比重订为30%至40%和70%至60%。有工友及关注清洁工人待遇的团体向本人反映,有外判服务承办商为压低工资成本而削减人手,清洁工人的工作量因而大增,但该等清洁工人仍只获支付按最低工资率计算的微薄工资。此外,有承办商要求清洁工人一星期工作七天,并拒绝他们放取法定休息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在现行投标制度下,政府部门如有充分理据并获相关投标委员会同意,可弹性调升技术方面评分所占比重,过去三年按经调升技术评分比重的评分制度批出的合约的数目;该等合约调升技术评分比重的平均幅度,以及它们涉及的员工总数(按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考虑在评分制度中加入员工福利(例如有薪假期日数)、职业安全和投标者过往在劳资纠纷中被判败诉的次数等评审项目;如会,详情(包括它们所占比重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政府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订采购指引,订明政府部门采用评分制度评审涉及雇用大量非技术员工(例如清洁工人)的非建筑服务合约时,技术方面的评审项目须包含「工资水平」及「工时」,政府部门自该修订以来批出的外判服务合约当中,投标者在工资水平及工时方面所得评分对中标具关键作用的合约数目及百分比,以及该等合约涉及的员工数目(按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政府会否进一步修订采购指引,订明政府部门评审不涉及雇用大量非技术员工的非建筑服务合约的标书时所采用的评审项目,亦须包括工资水平及工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政府并没有政策要求部门必须外判,或以外判作为提供服务的首要方式。部门有权因应运作需要决定是否及如何外判服务,以及厘定合适的评审准则和建议有关准则的评分比重,供相关投标委员会考虑。
在谘询相关部门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审慎运用公帑的原则下,在采购服务时,部门须把合约批给完全符合招标规格,并对政府而言出价最佳的投标者。不过,对于一些侧重货品或服务质素的合约,部门可考虑在技术及价格两方面,按经批准的评审准则及比重进行评审,以期选出既具质素、又符合经济效益的标书。
一般而言,部门在制订评分制度时,技术方面的评分比重占三成至四成,价格方面比重占六成至七成。然而,现行的采购制度容许弹性,采购部门若有充分理据,可向相关投标委员会建议其他合适的评分比重,以配合运作所需。
根据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即食物环境卫生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提供的资料,在过去三年,该四个部门批出约400份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价值500万元以上、并采用评分制度评审的服务合约,当中35份由房屋署批出的合约的技术评分比重占四成半,涉及员工人数约为5 000人。
(二)采购制度需要保留弹性,让部门因应运作需要厘定采购服务时应考虑的评审准则和建议有关准则的评分比重。现时,部门在采购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服务合约时,已将不同的准则列入评分范围。这些准则包括:投标者在过往同类合约的表现、拟采购货品或服务的特点、投标者所提出的执行和应变计划的可行性等。根据四个主要采购部门提供的资料,食物环境卫生署已在评分准则中,包括投标者是否持有相关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系统的有效证书。房屋署亦会在评审屋邨管理/服务合约时,对在职业安全方面有违法记录的投标商扣减评分。
(三)及(四)根据政府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订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的指引,部门采用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时,一般须预设在技术评审准则方面加入有关非技术员工的建议工资和工时的项目。在这个安排下,如所有投标者在同一投标中,于其他评审项目获相同的评分,愿意向非技术员工支付较高工资或建议员工工作较短时间的投标者,在技术方面的总得分会较高,相对增加中标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上,每名投标者在各项评审项目的得分未必一致,而投标者能否中标视乎各种不同因素,包括招标竞投的反应、投标者在不同评审准则下的综合评分表现等,因此难以判断投标者在哪一方面的技术评分对中标具关键作用。
经修订的指引适用于所有涉及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服务合约(建筑服务合约除外)。不论合约所雇用的非技术员工实际数目为何,若有关员工数目占该合约所雇用的总人数的大多数,经修订的指引同样适用。
完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