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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规管网上众筹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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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兴起透过互联网向公众筹集资金和借出小额贷款的平台(众筹借贷平台)。然而,有理财顾问指出,参与众筹活动的投资者面对相当大的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经营本地众筹借贷平台的公司数目,以及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关于众筹活动的投诉宗数,并按投诉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行法例如何规管透过众筹借贷平台进行的筹集资金及借出贷款的活动;
 
(三)鉴于有理财顾问指出,投资者透过该等平台提供资金,而平台再把该等资金借予借款人,为免该等投资者误堕法网,当局会否厘清该等投资者会否被视为《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下的放债人,并因而须领取放债人牌照;及
 
(四)当局会否就参与众筹活动的投资者所面对的风险进行公众教育活动;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我们并没有现时经营本地众筹借贷平台的公司数目的资料。

  过去三年,公司注册处没有收到关于众筹借贷平台的投诉。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过去三年所接获关于众筹活动及借贷平台的投诉宗数统计表列如下:

 
年份 有关众筹的投诉 有关借贷平台的投诉
二零一五 0 6
二零一六 4 1
二零一七(至三月底) 0 0
 
(二)及(三)视乎相关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而定,某些类型的众筹活动(尤其是股权众筹及点对点网络贷款)可能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的条文所规限。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出版的「有关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的法规及众筹活动风险的通知」。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任何人从事放债业务都须领有放债人牌照,而持牌放债人从事放债业务须按该条例的规定运作。警方是《放债人条例》的执法部门,如果我们收到有关无牌经营放债人业务的投诉,会转介警方跟进。

  由于每个众筹借贷平台的营运模式也会有所不同,我们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四)我们会确保众筹借贷平台对投资者及消费者的保障,符合香港的监管规则和规例的水平。针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投资者教育中心正筹备一系列相关文章,向公众介绍不同金融科技服务/产品、相关风险及监管架构等。题目包括股权众筹、点对点网络贷款、智能顾问等,有关文章将会在未来数月在投资者教育中心的钱家有道的各个平台刊出,包括其网站、Facebook专页、报章专栏及网志。钱家有道网站已载有一篇专题文章向投资者及公众讲解参与众筹活动的相关风险。
 
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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