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乡郊地区无障碍环境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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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一贯的政策目标是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协助有需要人士(包括残疾人士)进出处所及使用社区设施和服务。然而,有不少被当局重置到乡郊地区的原居民村,因政府多年来没有制订政策和提供财政资源,改善村内的无障碍环境,以致村内的残疾人士及长者出入极为不便,而紧急救援服务亦受到延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i)收到多少宗关于提供或改善乡郊地区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及(ii)完成多少项有关工程,以及现时施工中的工程数目及其预计竣工日期(按区议会分区及设施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就为乡郊地区提供无障碍设施订定指引;如有,指引的详情,以及上次检讨及修订指引的日期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制订有关指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进行全面的乡郊地区无障碍环境普查,以及强化各民政事务处内地区无障碍主任在改善乡郊地区无障碍环境的角色;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自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适用于香港,在《公约》第九条下,各政府部门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让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可以无障碍地进出处所,使用交通工具,享用在城市和乡郊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等。
为达致上述政策目标,政府一方面透过订立法例、采取行政措施及推行工程计划,为有需要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方便他们进出处所和使用社区的设施;另一方面,政府与康复界、商界和社区共同协作,推广及落实建设无障碍社会的理念。多年来,各政府部门在其管辖的范畴下,推出了多项工程计划及措施,以提升无障碍环境。
就陈恒镔议员的三部分提问,经谘询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及发展局,现答覆如下:
(一)民政总署提供的有关资料载列于附件。
(二)就现时政府各部门在乡郊地区提供的设施,均会根据发展局和运输及房屋局制订的政策和指引进行相关设施的设计工作,例如运输署的《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
有关道路基建和公共交通运输设施的设计,运输署会定期与各残疾人士团体会面,收集他们的建议,以及就他们在日常使用该等设施所遇到的问题交换意见,在有需要时更新《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确保无障碍的道路基建和公共交通运输设施的设计能切合他们的需要。《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对上一次更新是二○一五年。
(三)各决策局及部门自二○一○年十二月起委任无障碍统筹经理及无障碍主任,以统筹及管理其辖下的处所内的无障碍事宜(包括在乡郊地区的处所及设施),以方便有需要的人士进出处所和使用其服务和设施。无障碍主任亦需要为处所内的无障碍设施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以确保场地提供适当的无障碍设施。
乡郊居民、相关乡事委员会或区议员等在有需要时,均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改善乡郊地区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议。各相关的政府部门会因应工程可行性、资源分配及地区人士的意见等因素,考虑是否可推行有关工程。
完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