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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防止及打击不良收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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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得悉,收债活动对债务人造成滋扰的情况有恶化趋势,而银行、财务公司、电讯服务公司、美容服务公司及补习导师雇用收债公司追讨顾客欠款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警方接获市民就收债公司的收债行为造成滋扰而作出的举报宗数为何;
 
(二)会否重新考虑接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二年发表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订立一项骚扰债务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设立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收债公司;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推出新的执法措施,以遏止收债公司以滋扰手法追讨欠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构成的滋扰,并透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包括加强执法及由各监管机构紧密监察有关业界的收债手法等措施,积极防止及打击这类行为。就陈志全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警方在二○一六年接获与收债活动有关的刑事罪行举报(如恐吓、勒索、刑事毁坏等)为1 852宗。而今年首三个月,警方共接获438宗相关的举报,较去年同期的408宗上升7.4%,案件主要是刑事毁坏案。
 
  非刑事滋扰行为(如电话滋扰、登门滋扰等)方面,警方去年共接获9 723宗相关举报。而今年首三个月,这类举报共有2 287宗,较去年同期的2 344宗下跌2.4%。
 
(二)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二年所公布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保安局经仔细研究后,已于二○○五年九月作出详细回应。就建议订立新的刑事罪行而言,我们认为现有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盗窃罪条例(第21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社团条例(第151章)及邮政署条例(第98章),已有多项法律条文,针对性地打击各种非法收债行为,如泼漆、用胶水注入门锁、邮寄有恐吓字句或「阴司纸」的信件及登门恐吓等。政府认为无需就收债公司的运作,另订新的刑事罪行。
   
  另外,报告书亦建议订立发牌制度规管收债行业。根据执法机关的运作经验,我们认为违法的收债经营者,特别是由三合会经营的,很可能根本就不会申领牌照。只有谨慎和操守良好的市场经营者才会申领牌照,而该等经营者即使在没有发牌制度的情况下,也不会从事不良活动。因此,引入发牌制度并不能够防止不良分子从事收债活动。
   
  警方会继续以严谨的态度执行法律,对任何涉及刑事的收债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控。对其他非刑事的不良收债个案,警方亦会继续视乎所涉及的行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调处理(例如若个案涉及银行,警方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协调处理)。
 
(三)警方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的收债活动,并不断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执法成效。警方除成立专责小组,密切监察全港各区不良收债行为的趋势,并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全面的预防和行动策略外,亦会继续通过加强巡逻及与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包括在各住宅物业派发单张和要求公共屋邨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协助,防止高利贷集团在屋苑及大厦范围内进行宣传或展示广告,以防范收债公司在屋苑或大厦范围内进行违法或不良收债行为。此外,警方会继续透过媒体,传达打击不良收债行为的信息,并会就成功的执法行动及检控作出宣传,以收阻吓之效。
 
  在处理个别案件方面,警方将涉及刑事罪行(例如涉及刑事毁坏或恐吓),交由专责的刑事调查队调查,务求集中经验,更专业地调查和搜证,并依法提出刑事检控。
   
  对于暂未涉及刑事罪行的举报,警方会按个案情况评估收债行为可发展成为刑事罪行的可能性,而将个案定性为「高度威胁」个案或「低度威胁」个案。每宗「高度威胁」个案仍会交由刑事调查队进行跟进。而「低度威胁」的个案,警方会留意个案的发展,一旦有迹象显示案情升级,刑事调查队便会接手调查。
   
  如果发现受机构所聘用的收债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违法行为追收债项,警方会与相关的监管机构协调,由监管机构监管聘用收债公司的机构,并作出追究和适当跟进。
   
  除了执法之外,警方亦积极宣传成功的执法行动及检控个案,藉以阻吓不良收债人或收债公司进行违法收债行为。另外,警方亦呼吁市民在进行借贷时,应选择持有牌照的放债人或公司,同时须慎重考虑本身的还款能力,以减少日后可能受到不良收债行为滋扰的机会。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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