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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在公众地方贩卖商品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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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邝俊宇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机制,个别团体如以透过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必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请临时小贩牌照。该署在接获有关申请后,会征询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会在有关部门不反对的情况下,才会发出临时小贩牌照。多年来,有不少团体在每年七月一日的游行(七一游行)路线沿途设置筹款街站。据悉,自二○一五年起,每年食环署以相关部门不予支持为由,拒绝了若干宗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食环署在二○一五年表示,基于某相关部门认为拟设置街站的地点位于游行路线中的较狭窄路段并因而会对游行人士造成阻碍,拒绝了该年九宗设置街站的申请,该署以何具体准则评估某地点是否位于较狭窄路段;

(二)当局会否提供一份去年七一游行路线沿途适合设置街站的地点清单,以供打算申请在本年七一游行路线沿途设置街站的团体参考;如否,原因为何;

(三)食环署、地政总署及警方在审批设置街站申请的分工和职责详情为何;

(四)鉴于警方表示,该部门会考虑拟议地点设置街站会否阻碍游行人士前进及阻街后决定是否支持有关申请,(i)‍警‍方依据什么准则作出有关决定、(ii)负责作出决定的警务人员的职级和有关程序为何,及(iii)食环署是否有权在警方反对某申请的情况下批准该申请;

(五)食环署由二○○三年至二○一四年期间,有否基于所涉位置属狭窄路段而拒绝任何在七一游行路线沿途设置街站的申请;如有,有关的申请宗数;如否,为何自二○一五年起以此理由拒绝某些申请,以及当中是否涉及政策改变;

(六)有否机制可供团体就其设置街站申请被拒提出上诉;及

(七)鉴于食环署规定申请设置街站的团体须呈交最近期的周年申报表,但有不少团体未能提交该文件,当局设定该规定的理据为何,以及会否考虑予以取消?

答覆:

主席: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宜设有不同范畴的规管制度。《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AI)赋权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可发出临时小贩牌照(牌照),其主要目的是规管在公众地方售卖货品须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同时确保贩卖活动不会造成滋扰,例如对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按照现行政策,就公众地方贩卖商品以进行筹款活动,食环署只会考虑非牟利机构(注)的申请,而不会考虑属商业或牟利性质的申请。在接获申请后,食环署会因应其性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详情载于第(三)部分)。食环署在行使其权力审批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合理及相称的决定。

  正如在申请须知载述,政府一直致力提供一个友善环境,尽量精简行政程序,方便团体动员社区资源进行筹款活动。然而,因为社会人士亦关注筹款活动的安排是否恰当、所得捐款是否用得其所,所以筹款活动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期望政府能对筹款活动进行适度监管。

  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审计署署长公布第六十八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第二章(监察慈善筹款活动)建议食环署积极研究就临时小贩牌照条件及/或行政措施增订措施,以期提高涉及街头售卖货品以进行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我现就邝俊宇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就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于港岛区举行的公众游行,食环署湾仔分区办事处共接获47宗涉及街头卖物筹款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就当中的九宗申请,警务处的意见指出,根据过往经验,有关地点位于游行路线上较为狭窄的路段,当大量游行人士在该等路段等候加入游行队伍时,在那些位置摆放临时摊档会对游行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阻碍,故有关申请地点并不理想。警务处建议将摊档更改在可确保游行路线畅通及不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阻碍或构成危险的地点设立。其后,食环署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他们警方的建议。当中,超过一半的申请人在跟进后获发临时小贩牌照申请,其余申请人则不再跟进其申请或因时间所限无法获批。

  如有团体计划在公众游行期间设置街站并向食环署申请临时小贩牌照,警方会在收到食环署要求提供意见后,按游行路线沿途的实际情况作出考虑。一般而言,街站在公众游行中会吸引游行人士驻足,造成不同程度的阻塞,在人多挤迫的环境下构成安全隐忧。警方会就每一宗个案作出评估,主要考虑拟议设立临时摊档的位置会否对游行队伍的前进造成不合理阻碍,以及会否对参与人士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警方就上述申请提供意见时,致力在尊重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尽量减低对公众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多方面取得平衡。

  当有关部门不作出反对时(例如,对申请地点、时间及安排不持异议,或在更改详情或向申请人施加遵行发牌条件要求后而不持异议),食环署才会发出临时小贩牌照,这做法并非不合理。

  审批有关临时小贩牌照申请须因应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拟议的游行路线、估计的游行人数及拟议地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故此,在现行制度下,每个申请均会个别处理,有关临时小贩牌照活动详情及拟定地点必须由申请人清晰地在申请表上列明,以便食环署人员处理和谘询相关部门并考虑其申请。政府部门没有七一游行路线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的预设地点清单。

(三)食环署在接获临时小贩牌照申请后,会就申请征询警务处、地政总署、民政事务总署(如适用)及社会福利署(如适用)的意見。食环署考虑有关部门的回覆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才决定是否批准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

  一般而言,警务处会考虑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因素;地政总署则查核拟定申请小贩牌照地点的土地是否属于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若是,其他圑体是否已获发临时占用该政府土地批准通知书。

  食环署会查证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以判断申请团体是否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注册非慈善团体,以及有关售卖或筹款活动是否属非商业或非牟利性质,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获有关团体正式授权进行有关活动。

  食环署经上述查证后,如申请团体属慈善团体举办的慈善贩卖活动,食环署亦会就有关申请知会社会褔利署;如属非慈善及非牟利团体举办的非慈善性质的贩卖活动,则会向民政事务总署查询申请人有否同时申请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

(五)根据食环署记录,在二○○四年至二○一四年期间,该署并没有接获相关部门因申请临时小贩牌照的地点处于狭窄路段而作出反对的回覆。在二○一五年,该署则接获警务处九宗因申请地点处于公众游行路线上较为狭窄的路段而认为不理想的意见(见上文第(一)、(二)及(四) 部分)。食环署一直沿用上文所述的政策和程序处理涉及街头卖物筹款的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多年来的做法是一致的。

(六)任何人若不满食环署拒绝批出牌照的决定,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5(9)条向牌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任何向牌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人若不满该委员会的裁决,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5B(4)条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七)食环署在审批过程中须核实申请人是否已获有关团体授权办理该临时小贩牌照申请,因此会要求申请人呈交该团体的注册公司董事会的章程大纲副本,或注册职工会的委员名单副本,或注册社团的干事名单副本。

  食环署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提升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确保有关团体就街头卖物所筹得的款项获得适当保障和运用,并防止临时小贩牌照被滥用及确保公共资源能公平分配予筹款团体。社会上也有声音对这些措施表示认同。

注:(a)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b)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社团条例》(第151章)或《职工会条例》(第332章)注册/登记的非牟利团体、社团或职工会。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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