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港人港地」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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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月十二日,当局在回覆本会议员提出的质询时指出,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关的地契载有特别条件第(16)(a)条,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计30年期限届满前,买家(即发展商及其后每名业主)除非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署长)书面同意(同意书),否则不得转让其住宅单位。同意书的其中一项限制,是有关的住宅单位须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另一方面,根据地政总署网站的资料,署长有权同意或拒绝批出同意书,并在同意的情况下,在同意书上附加任何条款和条件。此外,署长有权不时修订买家须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作出法定声明的相关表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根据什么法律条文和机制制订上述同意书和表格的内容;
(二)署长会按什么机制及基于什么理据,在同意书上附加条款和条件,以及不时修订表格;
(三)鉴于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规限的住宅单位可能有确实需要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而署长会按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予以考虑批出特别同意书,让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持有有关单位,署长至今有否向位于启德的首个「港人港地」项目的买家批出特别同意书;若有,数目为何;及
(四)有否评估当受「港人港地」规限的住宅单位的业权人没有事先取得署长同意书而把有关单位转让予一名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买家,有关的买卖协议可否按《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41条的规定获强制执行,以及政府可根据什么法律条文和程序终止该项转让和处理该物业的业权?
答覆:
主席:
「港人港地」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在物业市场出现供求紧张的情况下,在运用珍贵的住宅土地资源时,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政府在二○一三年三月公布「港人港地」措施的实施详情时,已明确阐明将透过个别合适用地的土地契约条款,实施有关只准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
我就问题的四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关地契载有特别条件第(16)(a)条,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计30年期限届满前,除非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书面同意,并符合署长施加的任何条件,否则买家(即发展商及其后每名业主)不得就其住宅单位进行让与。同意书和法定声明的订明表格内容,旨在确保住宅单位必须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港人港地」措施的主要规定,载列于地政总署网站内「港人港地」的栏目(www.landsd.gov.hk/tc/hkpp/hkpp.htm)。同意书所附加的条件视乎申请同意书的种类及个别情况。同意书订明买家必须以附连于同意书的订明表格作出法定声明。已附连于同意书的订明表格不会加以修订,但地政总署署长可不时修订日后申请同意书时的法定声明的表格。
(三)有关私人住宅发展仍在售卖楼花阶段,地政总署署长未有收到任何特别同意书的申请。
(四)同意书是按土地契约条款发出。因此,若有人违反同意书的条件,即未有按地契条款取得有效同意。地政总署会考虑采取适当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包括依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把有关住宅单位的权益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
完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