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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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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今日(五月一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每小时32.5元调升至每小时34.5元。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雇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或兼职等,也不论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他们均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惟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不論佣工的性别、种族及国籍)及《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

  残疾雇员亦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最低工资条例》为他们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选择了特别安排的残疾雇员,应获得不少于按每小时34.5元的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来计算的工资。
 
  此外,《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亦自今日起由13,300元提高至14,100元。当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少于每月14,100元时,雇主须备存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查询,可致电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2717 1771(由「1823」接听),或于办公时间内亲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亦有提供法定最低工资的详情。
 
2017年5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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