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幼稚园校舍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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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然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免费幼稚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在其于二○一五年五月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书就稳定幼稚园校舍供应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增加政府在公共及私人屋邨拥有的幼稚园校舍,以及为办学团体或营办者提供购置校舍的诱因。有幼童家长表示,近年有多间幼稚园相继因租约问题而需搬迁或结业,但他们在为子女选择幼稚园时却无从得知各幼稚园的校舍是自置还是租用物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间幼稚园的校舍属(i)政府物业、(ii)自置物业及(iii)租用的私人物业(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设立资讯平台或制备资料册,载列由幼稚园自愿提供的校舍租赁资料(包括现行租约的(i)届满日期及(ii)续租和提前解约的条款),供家长为子女选择幼稚园时参考;

(三)会否考虑制订指引,订明幼稚园须定期向家长交代校舍的租赁资料;及

(四)会否采纳委员会所提关于确保幼稚园校舍稳定供应的建议;如会,有何措施增加设于政府或自置物业的幼稚园,以及该等措施的实行时间表和预计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沛然议员的提问,谨覆如下:

(一)香港的幼稚园一向均属私营,运作模式多元,个别办学团体有不同发展目标。幼稚园校舍位于不同类型的处所,例如本身拥有的校舍、私人租用的校舍或公共屋邨的校舍。每年,不同地区会有幼稚园停办,亦有新的幼稚园开办。如有关营运不涉及公共资源,幼稚园无需向教育局提交校舍资料(例如是否租用、租赁条款等)。

  现时,与校舍相关并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包括由教育局管理的校舍分配或提名机制,租金发还/租金资助计划,以及学校在二○一七/一八学年推行的「免费优质幼稚园教育计划」(计划)下的校舍维修资助等。

  现时没有获得租金发还的幼稚园无需提交其校舍资料。将来参加计划的这类幼稚园将会获得租金或校舍维修资助,教育局亦会因而知悉其校舍资料,但有关租金资助的申请正在审核当中,本局认为在现阶段不宜公布未经核实的资料,故只能就位于政府拥有或分配的校舍营办的幼稚园,以及截至今年四月初已申请计划下校舍维修资助的幼稚园(一般位于自置物业)经初步核实的情况,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有关资料载于附件。

(二)及(三)就租用私人物业作为校舍的资料,包括现行租约的届满日期、续租及提早结束租约的条款等资料,是业主与租户订定的合约内容,业主会否继续将有关校舍租予现时的租户及有关条款,属商业决定,政府未能介入。尽管如此,为提高幼稚园运作的透明度,我们会考虑鼓励在租用校舍营办的幼稚园,让家长知悉其学校发展计划,包括校舍租约的情况(例如租约届满的日期)。另外,我们亦会提醒幼稚园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如决定停办,须尽早通知家长,以及为受影响的学生提供妥善安排。教育局一直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若有幼稚园停办,除为幼稚园提供适切的支援外,亦会尽力为受影响的家长及学生提供协助,包括将有关地区的幼稚园学额空缺资料上载本局网页,以及设立专责热线,方便家长查询。

(四)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发展屋邨和大型私人屋苑时,会考虑为幼稚园预留土地的需要,拨出用地作此用途。在公共屋邨若有可供使用的幼稚园校舍用地,教育局会在审视有关地点幼稚园学额的供求情况后,按情况应房屋署要求,进行校舍分配工作。如进行校舍分配工作,所有合资格的幼稚园办学团体,包括现有及新的办学团体,均可申请使用有关处所,以开办新幼稚园或重置现有的幼稚园。

  政府已考虑免费幼稚园教育委员会的建议,认为稳定提供优质的政府幼稚园校舍至为重要。就此,在免费优质幼稚园教育政策下,作为长远策略,政府会在有新需求的新公共屋邨预留足够土地作幼稚园校舍用途,并会物色可供幼稚园使用的地方,以供有需要大幅改善现有设施的幼稚园重置校舍。政府亦会根据适当的既定选址及/或处所分配机制,探讨可否增加由政府拥有的幼稚园校舍。政府会同时研究有关幼稚园和小学共用校舍的可行性。不过,由于有关建议涉及与设计、管理、运作等相关的复杂事宜,我们会按个别情况谘询相关政策局或部门,进一步研究这项建议是否可行。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