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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有关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健康状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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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初有一辆的士失控导致其78岁司机死亡,而该宗交通意外的成因相信是该名司机突然身体不适。就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健康状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怀疑在驾驶期间病发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宗数,以及所造成的伤亡数字;该等司机的最高和平均年龄为何;
 
(二)是否知悉,现时各公共交通服务营办商(i)就新入职司机所定的年龄上限,以及(ii)对新入职及在职司机申报身体状况的要求和接受体格检验的安排;
 
(三)过去三年,各类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新领和续领宗数分别为何,以及被拒的申请宗数及有关原因为何;及
 
(四)除《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B)订明,年满70岁或以上的人士的新领或续领驾驶执照申请须附有由注册医生签发、证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有关种类车辆的证明书外,当局有否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只在健康状况良好时才驾驶,以保障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答覆:
 
主席:
 
  就叶刘淑仪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因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者在驾驶时突然病发而引致受伤的交通意外及受伤人数数字如下: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交通意外(宗) 3 4 3
受伤人数 5 6 6
 
  上述交通意外并没有导致任何人死亡。当中涉事驾驶者的最高和平均年龄分别为75岁及63.8岁。另外,在同一期间,有11名公共服务车辆司机在驾驶时因病发死亡,但没有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伤亡。
 
(二)及(四)《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下称《规例》)规定,申请新发、重发(例如在正式驾驶执照遭取消后申请重发暂准驾驶执照)或续领驾驶执照人士须在申请表上声明有否患有《规例》附表一所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例如癫痫症、精神紊乱、高血压等),或任何会令该人在驾驶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其他疾病或身体伤残。如运输署署长(署长)基于有关声明,觉得申请人有附表一所指的疾病或身体伤残,须拒绝其申请。若申请人申报附表一以外的其他疾病或身体伤残,则可要求接受署长所指明的测验测试其驾驶能力,如申请人及格,署长则不得只因申请人申报的疾病或身体伤残拒绝申请。申请人如故意在申请表填报失实资料,即属违法,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第111条第(3)款的规定,可被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60岁以上但未满70岁的申请人,其驾驶执照有别于一般10年期的驾驶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或至申请人年满70岁前一日,两者以较长者为准。《规例》也规定年满70岁或以上人士,在申请新发、重发或续领驾驶执照时,必须提供一份不早于申请前四个月由注册医生所填写及签署的体格检验证明书,以证明有关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而《规例》亦订明70岁或以上的申请人只可选择为期一年或三年的驾驶执照。《规例》也要求有效驾驶执照持有人如发现有上述的疾病或身体伤残,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署长,违例者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
 
  专营巴士是路面集体运输系统。营办商对车长年龄及健康状况均订有明确规定。就年龄方面,车长退休年龄为60岁或65岁(视乎不同营办商的安排而定)。部分营办商会按人手需要而弹性以合约形式延长退休车长的聘用期,年龄上限为66岁或67岁(视乎不同营办商的安排而定)。
 
  专营巴士营办商亦设有机制,规定车长在入职前须进行身体检查,并按个人健康状况为不同年龄在职车长制定每年检验的具体安排。具体而言,所有全职和兼职车长在入职前均须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通过身体检查(包括肺部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测试、糖尿病检查、血压检查、血液测试和尿液测试),由医生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驾驶巴士。至于在职车长的检验安排方面,现时所有专营巴士公司均规定50岁或以上的车长每年须接受身体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肺部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测试、糖尿病检查、血压检查、血液测试和尿液测试。经运输署联同专营巴士公司进行检讨后,专营巴士公司自二○一三年八月已实施加强措施,车长在50岁、54岁、57岁及满60岁后进行身体检查时亦须接受心电图检查。此外,任何车长如有中风、心血管病、因糖尿病而接受药物治疗或因高血压而接受药物治疗,亦须申报该等疾病并每年接受包括心电图检查的身体检查。专营巴士公司并已就车长在当值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发出指引,提醒车长若感到身体不适,切勿勉强继续驾驶,应尽快求诊。专营巴士营办商日常亦会监察车长的精神状态,若发现当值车长精神状态有异,会即时停止他们的驾驶工作。
 
  就其他路面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电车载客量亦高,香港电车有限公司规定电车车长的退休年龄为65岁,所有电车车长每年均须接受视力检查。除此以外,年龄介乎55岁至59岁的电车车长亦须每年进行血压检查,年龄超过60岁以上的电车车长则须在每年续约前作全身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健康问卷调查、血液检查、小便常规检查、肺部检查及视力检查。
 
  至于非专营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方面,司机的聘用方式及行业营运模式有别,并无统一做法。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普遍而言,年龄70岁以上司机属少数;而若当值司机身体不适或精神状态异常,相关营办商亦会采取合适措施以策安全,包括即时停止他们的驾驶工作及提醒他们尽快求诊。如从乘客投诉或其他渠道得悉有路面交通工具驾驶者的健康状况或出现异常情况,运输署亦会与所涉营办商积极作出了解及适当跟进。必须强调的是,上文所述订于《规例》就患有指明疾病、身体伤残或年龄达70岁或以上的驾驶人士申请新发、重发或续领驾驶执照的额外规定适用于所有路面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者。
 
  与此同时,运输署会继续加强培训和教育,包括透过宣传推广活动「至fit安全驾驶大行动」和与警方合办的安全驾驶座谈会,加强商用车辆司机对安全驾驶及健康的关注。在每年举办的「至fit安全驾驶大行动」,运输署会向商用车辆司机(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派发赠券,鼓励他们到医疗机构接受免费健康检查。运输署亦会透过与业界的会议及定期通讯,提醒营办商及业界注意驾驶者的身体状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现行法例没有订明「商用车辆」的释义。就驾驶执照的分类而言,的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私家及公共小巴、私家及公共巴士、专利巴士、挂接式车辆,以及特别用途车辆一般会被视为「商用车辆」。现时,约有38万人持有「商用车辆」驾驶执照。在二○一四至二○一六年三年期间,运输署发出的「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数目如下:
 
年份(历年) 驾驶执照数目(张)
新发 续领
二○一四 21 708 30 877
二○一五 20 919 30 686
二○一六 18 703 34 946
 
  在上述三年间,运输署在二○一四年拒绝两宗「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申请新发或续领的个案,在二○一五年和二○一六年则各拒绝一宗。有关的个案均是因为署长考虑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后认为其身体状况并不适合驾驶而被拒。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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