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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就议员拟对《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作的裁决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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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就议员拟对《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作的裁决,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

  大家好。我想跟大家说一说我对议员就《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所作的裁决。

  作出这项裁决时,我已充分考虑了立法会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的职权、议员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以及立法会过往处理拨款法案修正案的经验等因素,作出一个平衡(各项因素)的裁决。

  《议事规则》第69(3)条容许议员有很大空间和弹性整合其修正案。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某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其效力只限于削减相关总目的拨款额。因此,如果议员打算就同一分目下、不同用途的财政拨款提出修正案,他可整合意见,就所针对的一个分目只提出一项修正案,即是「一目一项」的修正案。

  议员由二○一三年开始,就拨款条例草案提出大量修正案。今年提出的修正案,总数虽然少于过往四年,但提出修正案的议员数目是新高的,有20位议员提出了共742项修正案。其中18位议员,当中有一些新议员,提出了合共153项修正案。扣除因为不能理解或内容不准确(的修正案)而不可提出外,我全部批准了它们,即是112项修正案。

  其余两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陈志全议员提出了67项,涉及45个分目。我认为从整体来看都是属于琐屑无聊的。不过,陈志全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的数目远较梁国雄议员的少,所以,我容许他动议「一目一项」的修正案,共45项。

  梁国雄议员已连续第五年提出大量修正案。今年他提出了522项修正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共有491项修正案,分为65组,全是「一目多项」,即一个分目下提出多项修正案。从过往处理这类修正案的经验所见,辩论时议员之间甚少机会交流意见,其间亦有大量时间用于议员不断要求点算法定人数而响钟传召议员。我认为这一类修正案不能带来有意义的辩论,属琐屑无聊或无意义,因此不可提出。第二类修正案有31项。除了当中有三项因为不准确而不可提出之外,其余的28项是「一目一项」的修正案,获得全部批准。

  总括来说,我裁定在742项修正案中,185项修正案可以提出。
 
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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