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违反强制验窗计划规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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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强制验窗计划下首宗合资格人士的代表因没有亲自对窗户进行检验而被成功检控的个案,后者则是首宗涉及合资格人士因进行检验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毁而被成功检控的个案。
建筑事务监督于二○一三年七月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30C(4)条,向有关处所的业主送达一份通知,着令一个位于牛头角道的住宅单位业主委任合资格人士进行窗户检验;及如有需要,委任注册承建商进行修葺。获业主委任的合资格人士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证明书,确认已完成检验及修葺,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
其后,屋宇署接获有关该合资格人士验窗表现欠佳的举报,遂到有关处所展开调查,发现该合资格人士的获授权签署人并没有亲自对窗户进行检验,而只是委聘另一名合资格人士(被委聘合资格人士)代其进行检验。
该获授权签署人因没有亲自对处所窗户进行检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30E(4)(a)条的规定,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D)条作出检控,有关人士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三千九百元。
被委聘代为进行检验的合资格人士因没有更换一块已破裂的玻璃嵌板,以致相当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毁的危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提出检控,有关人士于二○一七年二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二千九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合资格人士或其代表没有亲自对窗户进行检验,或其检验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即属违法。在接获举报或经由抽查发现后,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D)条的规定,任何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或其代表没有亲自对窗户进行检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五万元。而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的检验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完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香港时间16时00分